一、拆迁后房子属于户主还是家庭共有 ”
按照相关理论,该房产应被视为家庭的共同所有财产。
然而,若房产证明书仅登记了父亲的姓名,那么父亲完全有权独自处置此房产。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文规定:“第八条:为满足国家安全需求,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公众利益,如出现如下任一情况,确实需征用屋宅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及外交事务需要;
(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供应、交通运输、水利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
(3)政府主导的科技创新、教育普及、文化弘扬、卫生保健、体育竞技、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灾害预防、文物保护、社会福祉、城市公共服务等公共事业需要;
(4)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需要;
(5)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政府组织的对危房聚集区、基础设施匮乏地区进行旧城改造的必要行动;以及(6)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的其他出于公共利益要求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拆迁后房子拆迁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二、拆迁后房子拆迁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面临拆迁之虞时,关于待拆房产是否能够成为夫妇双方共享之共有财物,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若待拆宅院为夫妇共营财产,那么物权迁徙所产生的补偿权益自然理当纳入到夫妻共有权益之中予以分割;
反之,如该财产为私人财物,则相应地,所得拆迁补偿利益亦自然归属私人享有,无需进一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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