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卖房谁签字
对于精神病患者出让房产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剖析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法律层面上,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人士,如果他们在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明确授权或者在事后也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的情况下,与他人签署了有关房屋买卖的合同,那么这样的民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精神病人卖房子有效吗
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士出售房产在一般的情况下被视为无效。
因为这些患者通常被认定为无法承担起相应民事行为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他们所做出的任何民事行为都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
倘若这些患者是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他们仅能自主执行一些纯粹出于利益考虑而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是那些与他们的智力水平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吻合的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出售房产明显不是这样的行为,这需要当事人具备较高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不符合他们的实际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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