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离职人员的薪酬应在完成相关的劳动合同解除事宜时予以一次性的全面结算。
然而,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对于此类问题可能存在差异化的规定:
1.部分地区明确要求在离职当天进行薪酬结算;
2.另一些地区则允许适当延迟薪酬结算时间;
3.还有一些地区则允许在离职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之后再行结算或者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因此,关于公司何时结算离职员工薪酬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一问题,一般而言,员工离职之际便应进行结算。然而,具体到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您可通过查阅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来获取更为详尽的信息。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辞职之后工资是当时结清吗
在员工离职之后,薪资应当立即予以结算确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事人签订了合同时,一旦劳动关系在法定程序上被依法终止,雇主则应当在该终止时刻将所有员工薪酬一次性付清。
针对这一点,雇主有责任在劳动关系结束时提供相应的解约证明,并且必须在十五天之内完成员工的档案以及社会保障关系的转出手续。
相对于此,员工同样也需要按照契约之规定,全面搞好和有序完成工作交接事宜。
倘若雇主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那么他们就应当在工作交接事项全部妥善处理完毕的时候进行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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