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出还是保险公司出
在通常情况下,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会承担支付责任;而解除或终止雇佣合同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雇主负责承担支付义务。雇主支付此类补给金的情形有两种:其一,当工伤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重伤时,经过工伤员工自身提出申请,雇佣双方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二,在工伤被鉴定为七至十级轻度伤势的情况下,由于劳动或聘用合同到期,或是员工自身提出解约要求,雇佣合同可以自动结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伤残就业补助金怎么给付
若劳动者依照相关法律严格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其所得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依照当地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然而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级伤残相当于个人薪酬水平的27个月,二级伤残则为25个月,依此类推,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
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最后,十级伤残则为7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