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作为担保方必须承担严格的保证职责,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情况。在一般保证责任下,待债务无法偿还明期限时,担保方需承担相关义务即偿还已到期之债务;
然而,若担保责任被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当债务已经到了偿还期限,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债务人或担保方偿还全部债务。在保证责任被确认为一般保证之际,担保方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在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能成功的情况下,担保方有权否决债权人关于其请求偿还债务的请求。相反,连带保证责任人则无此权力。
第一种,如果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种担保模式属于一般保证。在此类情况下,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则会例外。
第二种,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小人与债务人共同负责债务,那么这样的担保便是连带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或出现了双方约定的状况,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可请求担保人在其承诺之内承担保证责任。
合格的担保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首先,担保人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担保人应有可靠的身份证明,且必须在贷款所在地具有稳定居所。
再者,担保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随后,担保人须具备强大的还款能力。
同时,政府机构不得担任担保人,除非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特批,允许其用以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来进行贷款的转贷业务。
此外,出于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队等组织也不应成为担保人。
最后,还应满足其他可能存在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做担保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在担保领域之中,其责任形态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其中前者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承担其应负债务presentment之时,由作为保证人的我们来协助承受相关债务;
而后者则是指,一旦贷款人未能按照预先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我们担保人即可同时面对债权人对我们或贷款人提出的还款要求。
在保证担保的具体范畴之中,其内容主要涵盖了主债权及其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款项以及为了达到债权之目的所需付出的合理支出等方面,当然如果双方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另外有所约定的话,那就必须遵循该约定进行处理。
在一般保证的承诺之下,当贷款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偿还对应债务的时候,我们作为保证人,就要以充当借款方代替他们来承担这些本不应由他们分担的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所引发的义务是必须要通过法律程序如法庭审理或是仲裁委员会裁决才能得出结论,并且在经过依法实施强制执行之后,若贷款人仍然无法顺利还款,那么这便涉及到我们作为保证人提供支持,代他们归还给债权人。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中,只要贷款人无法在约定的还款期内按期还款,那么债权人便可行使权利,选择要求贷款人还款,或者寻求我们作为担保人的协助来完成这项工作。
在我们完成此项保障之后,我们有权向原先产生经济往来的贷款人提起追偿权,以补偿我们为此付出的成本。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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