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遭受工伤之际,其所在之企业原则上不应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反之,若劳动者与事主进行正式劳动关系确认之后发生工伤意外的,那么企业务必遵守相关法规,在此期间不得中断劳动关系,否则将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当员工由于工作原因而导致身体残疾,并且经过专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时,其劳动关系将被保留下来,但需要退出当前的工作岗位。
然而,如果不幸被评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在工伤职工亲自表示愿意的情况下,他/她有权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工伤保险基金将会向其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承担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那些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身体残疾,且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员工,他们同样有权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此时,工伤保险基金亦会向其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承担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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