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规定: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的三十日内进行申请。若遇有特殊情形,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后,申请期限可适当予以延长。
然而,何谓“特殊情况”以及如何“适当延长”则需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断和决定。在此期间内,如用人单位未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方可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对于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规定:应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的一年内进行申请。此期间属于法定的除斥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二、工伤保险有纠纷怎么处理
当涉及到工伤保险所引发的可能存在的纷争,我们应该更加谨慎地,以更加礼貌且专业的态度去解决问题。
如果因工伤保险产生了任何争议,我们将遵循以下几个步骤来妥善处理这些问题:
首先,员工或其家属在上报工伤以及获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如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任何矛盾,就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严格遵循程序进行处理;
其次,若员工及其家人或企业对于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果,或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做出的待遇补偿决定有所异议,我们便可依据相关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若员工对于劳动鉴定委员会给出的伤情判定级别持有疑虑,他们有权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而如果对于重新鉴定结果仍不满意的话,他们亦可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复查及再次鉴定的最终结论均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出具,而具体执行复查鉴定程序的细则则会根据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各自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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