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婚前以贷款购房的情形,其离婚后如何归属进行判断,主要依据的是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是否有记载夫妻双方的姓名。
若房地产权属证书中有同时标记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可以明确此房屋为夫妻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
但若是仅标明其中一方的名义,则可视为该方独自所有的财产。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话,那么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由共同还款所带来的增值部分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妇俩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贷款购房离婚后房产分割怎么办
对于婚前购置房产且加以贷款作为投资,并于离婚之后如何划分房产的问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判断和分析。
首先,当夫妻一方在婚前就已经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利用个人资金支付首笔房款以及在银行办理贷款,而后续的还款则是通过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来承担,这类情况下,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首付提供者的名下,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对于该不动产的处置决策应由夫妇两人协商解决。
其次,若人民法院认定该不动产应归属为登记一方所有,那么未曾偿还的贷款将被视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负债。
然而,当谈到双方婚后共同还款付出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夫妻宣告离异的时候,这些供款及其产生的收益应由注册在前的不动产所有人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购买的房产是以贷款方式支付,且在产权证书上同时注明了双方的姓名,那么该房产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反之,如果产权证书上仅有一方的姓名,那么该房产将被视为单独所有的个人房产。另外,无论产权证书上是否注明了双方的姓名,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承担了偿还贷款的责任,那么在离婚之后,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也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非单独属于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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