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后发现有瑕疵怎么办
第一,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共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该按照本法第511条的规定进行补充。
《民法典》第510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合同履行后发现有瑕疵怎么处理
1,关于债务的履行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若相关瑕疵可被弥补修正,则债权人可行使权利执意拒收有瑕疵的履行行为,同时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相应补救服务。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并不需承担受领延迟的责任。
然而,倘若由于债务人为修补瑕疵而引发的时间拖延使得债务超出约定协议的期限,则此类情况仍会归咎于债务方的实际延迟履行义务。
若因债务人为弥补瑕疵带给债权人任何实质性损失,届时,债务方均需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进行理赔。
2.当债务方在履行其行为上存在的瑕疵无法得到修正改善时,债权人将可依据自身权益决定否决接受标的物的履行行为,如此同时,债权人还有权选择解除已经签署的合同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及提出索求损害赔偿的请求。
当然了,同样地,债权人亦拥有在接受完成后,向债务方提议降低商品价格乃至增加相关报酬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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