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庄重的婚姻仪式之前,对于财产分配的承诺无疑是受到法律保护并产生效力的。
合法结婚的夫妇有权利就彼此的婚后及婚前财产安排达成一致,达成的协议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不违背国家利益和不侵害任何第三者权益。
只要这一点得到妥善解决,那么这样的协议就拥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有效性,对合约双方都将产生拘束力。
换句话说,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夫妇之间的确有权就婚前财产进行讨论协商,协议并达成共识。
不论是将婚前财产归某一方所有,还是决定将之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些约定都是可行的。
无论何时何地,只要这些约定能够在夫妻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那么法律一定会给予它们充分尊重,认可其法律上的合法性,从而使婚前财产协议具有了实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若想使婚前财产分割保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则必须确保满足下列各方面条件:
其次,承诺书需表现出当事人真实的意愿理解(在此前提下,如当事人能明确证明自己在产生该意愿时曾遭到过胁迫等形式的心理压力,根据民法对于意思自治以及公正平等原则的尊重,这属于一种可以申请撤销相关决议的特殊情况);
再次,承诺书的基本目的应该理所当然,其存在意义旨在促进双方和平共处,彼此关爱尊重,当事人不得将该承诺书用作威胁和逼迫他人的手段(例如,如果某一方为了获得财产利益而对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毫不在意,或是使用暗示威吓、言语侮辱等方式,意图达到摧毁对方精神状态并强迫对方违背承诺书的目的,那么便可以被视为这项承诺书缺乏正当性依据,从而丧失法律效力);
最后,承诺书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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