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购房婚后是否视为共同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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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归属取决于具体情况。若一方独自签署合同并支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资金还款,尽管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视为共同财产。婚姻编司法解释允许双方协商处理,如无共识,可能判为登记方所有,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若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无论合同是否登记双方姓名,都视为共同财产,可按份或共同共有。贷款也可双人申请。离婚时,需根据出资比例或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婚前贷款购房婚后是否视为共同财产

一、婚前贷款购房婚后是否视为共同财产

关于婚前贷款购买房屋在婚后是否具有共同财产性质,需要做具体分析。

首先,若婚前有一方单方面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是他或她自己支付了首付款并通过银行贷款购买房屋,随后在结婚后,仍然是用夫妻两人共有的资金来偿还贷款

在此情况下,因该不动产只被登记在上一方的名下,实际上,大部分司法实践认为这个房屋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针对夫妻二人在婚后共同还贷所付出的资金以及相关资产增值部分,则被视为他们的共同财产。

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如果在结婚前就有一方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是以个人财富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获得贷款,然后在婚后使用夫妻共同的财富来偿还贷款,即使不动产被登记在最初支付首付的那一方名下,当这段婚姻走向破裂时,这个不动产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如何处置。

按照上述法律条款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法院最终可能会裁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至于仍然未偿还的贷款,则被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负债。

紧接着,当面临离婚时,介乎于双方育后共同还贷的资金及相关资产增值部分,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登记方对另一方作出相应补偿。

再者,如果在结婚之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话,这无疑属于共同财产。

事实上,如果婚前买房合同上可以登记两个人的姓名的话,这种情况便可被视为共有关系。

而且,共有关系又能够细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办理房产证书时,无论是选择按份共有方式还是共同共有方式都可以书写。

当然,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同样可以以两个人的名义共同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贷款购房离婚后房产分割怎么办

对于婚前购置房产且加以贷款作为投资,并于离婚之后如何划分房产的问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判断和分析。

首先,当夫妻一方在婚前就已经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利用个人资金支付首笔房款以及在银行办理贷款,而后续的还款则是通过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来承担,这类情况下,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首付提供者的名下,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对于该不动产的处置决策应由夫妇两人协商解决。

其次,若人民法院认定该不动产应归属为登记一方所有,那么未曾偿还的贷款将被视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负债。

然而,当谈到双方婚后共同还款付出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夫妻宣告离异的时候,这些供款及其产生的收益应由注册在前的不动产所有人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在结婚前以贷款形式购买房屋并在婚后归属性问题的探讨,其结果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举例来说,若有一方在尚处于单身状况时就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独自承担了首付款的支付,而在婚后则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的偿还工作,那么即便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购买者的名下,但是对于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通常被认为应当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夫妻双方协商解决这一问题的权利,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法院可能会将房产判给登记方所有,同时要求登记方自行承担剩余的贷款债务。然而,如果在结婚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无论购房合同上是否登记了双方的名字,都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且可以选择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共同拥有的方式来分配。同样地,贷款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当夫妻关系破裂需要离婚时,需要依据双方的出资比例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对另一方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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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具有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有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而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即取得的财产。因此,婚前财产除非有约定,否则不论过了多久,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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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应否是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对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应否是共同财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改房应否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是仅据于其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取得了参加房改的资格,就认为该房改房属于其个人所有,显然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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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婚前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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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小李和他妻子小王结婚七年,熟话说七年之痒,还真印证了这句熟语,2010年两人的婚姻算是走到了尽头,两人都认为再过下去就是你死我活了,可是离婚是达成共识了,问题是有一套婚后购置的房产二人争执不下,小王认为这套房是婚后购置理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李认为这套房是他婚前卖了旧房的钱买的,于是二人最终走上法庭上解决。那么是怎么做出的判决呢?该套房产究竟是不是共同财产?
【案情回放】
原来婚前小李父母去世了留下一套房产,2003年小李认识小王后很快两人就领了结婚证,小李、小王为了卖个高价就共同把这套房产装修了一下,以98万元价格出手将旧房卖掉。同年,小李、小王以92万元又在南京某区重新购置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婚后,小李和小王因生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直至分居。2010年12月,小李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南京某区人民离婚。
小李认为虽然本案争议的房产在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但是全部购房款来源于他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价款,小王没有出资,该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房产在形态上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无权分割。
小王认为诉争房产是他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但是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后小李的收入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小李的钱购买的诉争的房产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虽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小王对装修亦有投入,原、被告的财产在该房产上发生了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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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是小李与小王结婚前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小李、小王对其进行了装修,但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该房产仍然是小李个人财产。从小李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等证据可以看出,南京某区的房产购房款项来源清楚,小李将其个人房产以98万元的价格出售,用所得售房款中的92万元购买了南京某区的房产,小王也承认。因此,本案诉争的房产虽然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小李婚前的个人财产,诉争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然是其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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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能够有足够的依据证明夫妻婚后购房款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陷入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后立现“贬值”一半的不公平现象,也及其容易引发婚姻道德危机。本案原告小李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婚后将其出售并重新购置了现有房产,购房款的来源清楚,可视为是一种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延续,房产的权属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小李的个人财产。小王虽然在旧房装修时有所投入,但并不能改变房产的权属性质,因此小李应对小王所花费的装修款在离婚时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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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购买房产属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购买房产属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都属于各自个人所有,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婚前个人财产,不论多少年后,都属于其个人所有。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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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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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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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下面我将为您详细介绍单位福利分房离婚时怎么分,婚后共同财产购房如何分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单位福利分房离婚时怎么分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二、婚后共同财产购房如何分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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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拆迁房子算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婚后拆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要确定婚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通常在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通常在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二、一般如何审理拆迁房问题? 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和采取各半分受主义,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夫妻离婚时分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 2、调解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3、另案处理。通常情况下,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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