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多卖的情况下,房子归谁所有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于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生效时如何确定房屋归属的问题,我们认为理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首先,当所有买卖合同均未实施旅行时,其房屋所有权将依签订日期次序进行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每份买卖合同的买方都对房屋的转移拥有特定权益。
因此,签订合同较早的买家有权根据合同条款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签订合同较晚的买家虽无法依法获取所有权,却仍有权利向卖方追究违约责任。
其次,假设所有买方均未成功获取房屋所有权,此时理应采用占有优先原则来决定所有权归属。
在此种情况下,若有的买方已经实际上占据了房屋,另一位买方并未实际占有,那么拥有实践占有者便有权要求获得完整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他有资格获得房屋的整体所有权。
通常这里所提及的"占有"须是合法占有,并且该占有行为需在争议发生前就已经存在。
再次,假设其中一方的买方在合同签署后已经开始了合同履行,在此情況下,我们认为宜采用履行优先原则来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对于这部分买卖合同的买方来说,如果他们并未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是并未实际占有,然而其中某份合同已经得到履行,而另一份合同尚未开始执行,则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买方会优先争取到房屋的所有权。
最后,若在同一套房屋上存在多个买方,而且所有买方都未完成房屋产权的转让登记过程,也未实际占据该房屋,而且各份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与执行时间存在相互交错的情况的话,那麼此时我们建议应当全面考虑各合同签约的次序、买方实际支付金额以及是否完成网络签字等等因素,然后再公正合理地对房屋的最终归属做出判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针对“一房多卖”现象的处理原则我们经过深入研究和评估,认为以下内容是比较合适的:
首先,已在房管部门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交易方享有优先进行履行债务的权利;
其次,若双方均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其中一方已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对该房屋的现实控制,则该方在履行债务方面具有优先权利;
最后的情况是双方均未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并且也没有实际占有房屋,这时应当根据各个买卖关系中的付款金额、款项支付的时间先后顺序,同时结合是否进行了网上签约、合同成立的时间等多个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以实现公平公正的结果。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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