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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期间可不可以中断
在保证期间单独适用时,无论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法律规定;
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伴随适用时,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期间可以延长吗
通常情况下,保证期间并不支持延长。
中国现行法明文规定:
保证期间不受任意外在原因导致的中断、中止或者延迟享有权利的法律影响。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保证期间实际上属于排他性的期限范畴,是符合法律规范的权利持续时间,不允许出现中断、中止以及延长的特殊情况产生。
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保证期间确实无法进行延长操作。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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