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拆迁补偿,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我想就关于土地征用和补偿的几点信息向您做详细阐述。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土地征收行动时,应按照被征用土地原来所具有的用途给予充分的补偿。
这其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
第二,安置补偿;
第三,土地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土地补偿款会分配给村集体之外,其余两项补偿均会直接发放给个人。
在进行土地征收之前,我们必须先取得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并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在得到批准之后,我们会制定出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向被征地农民进行公示,同时也会倾听他们的意见。
在得到他们的认可后,村民们可以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土地权属证书前往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如果您的承包地面临被征收的情况,那么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您有权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相应的补偿。
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并且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同时也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涉及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问题时,我们会由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土地补偿费。
而对于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其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
至于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来确定。
此外,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也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规定的。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过程中,用地单位除了需要支付补偿费以外,还需支付安置补助费。
最后,关于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计算方式是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决定的。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是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来计算得出的。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同样,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也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对于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若您对拆迁补偿持有不满之情,首先我们建议您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协商。
倘若无法达成令人满意的拆迁补偿协议,当地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会根据相关部门的报告请求,遵循相应程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在此等情况下,对该决定如有疑虑或不服,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规定,当征收补偿方案被认为存在不尽合理之处时,被征收人为表示异议,有权向上级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复议。
再次,同样基于这部法律法规,若在征收补偿方案所设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均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又或者涉及到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的情形下,房屋征收部门应立即上报至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两级政府,请求他们依照该法规的规定,在尊重征收补偿方案前提之下,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补偿决定,同时将这一决定公示于房屋征收范围之内。
补偿决定需包含但不仅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所有关于补偿协议的要素。
对于任何对补偿决定心存不满的被征收人来说,您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亦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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