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产是一方全款购买的,且当事人的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的,则房产增值部分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则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房屋的增值部分在离婚时怎么去分割
关于夫妻离婚后房产价值增值部分的分配问题,必须通过具体情况来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相应处理。
1.当购买房产时,一方并无为该房产的购置做出任何贡献,那么在夫妻离婚之际,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该如何加以分割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买房的资金均源于其中一方,这个房屋便被认定为其私人财产。
无论这个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已经终止关系之后购入的,只要它是以个人资产作为交易的唯一资本,就应当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因此,房产所产生的增值幅度,也理所当然地归属于房屋本身的价值构成,而非被视为配偶之间的共有财产。
在离婚裁决中,这部分增值不会成为分割的对象。
2.如果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某一方对房产曾作出过资金上的投入,那么在夫妻离婚之时,这种出资对房产价值带来的增值部分又该如何进行分割呢?在实际操作中,若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那么这栋房产将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裁决中也会被视作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房产增值部分无需单独列出另行分割。
换句话说,在离婚诉讼程序中,应当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适宜方式,根据子女抚养和女性权益保护原则,合理分配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付出的款项以及与之相关的财产增值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产权仅由单一方进行全部出资购买,且在这段期间内,该方的维护、保管以及投资行为均无法显著提升该财产的实际价值,那么在此情况下,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仍然应归属于其原始所有者,即为单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将不会被纳入到财产分割范围之内。然而,如果在结婚前,该房屋产权是通过贷款方式购买,并且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部分便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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