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具体赔偿数额需要结合具体案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医疗事故轻微的责任赔偿标准是多少
关于轻微责任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详细规定包含以下诸多方面:
首先,医疗费用原则上将依据医疗事故对患者本人所导致的人身损害情况以及相关的治疗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加以计算;
其次,如患者拥有稳定的工作且因此次误工而遭受收入减少之损失,则按照他/她因误工减少的既定收入标准予以计算;
若患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医疗事故发生地点的去年职员工资进行平均计算;
再者,对于残疾生活补助费,这将依受伤程度而定,参考当地居民年均生活费标准进行核算,从被认定为伤残之日开始,最长可赔付达30年;
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其将按照受害方身份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进行具体核算;
另外,交通费及住宿费都是依据实际凭证收费;
最后,要明确,本文讨论的所有医疗事故都必须是在治疗完成后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人承受伤害的严重程度和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统计学方法分析并评估医疗过错所占责任比例和因果关系的等级。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诊或主要的医疗服务人员由于违背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救助和治疗水平,或采取的医疗手段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治疗时间、告知失误、误诊漏诊、作弊干预等不妥行为,从而使病人智力、身体受到不应有的伤害,或因为治疗延误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而导致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由此引发额外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此类医疗事故应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条文进行裁决。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医生采取适当的行政处理,同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应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开展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如下:
1.参与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经营的医疗机构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服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人员必须违反了当地卫生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4.患者必须受到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