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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免责条款不说明为啥无效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则不但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为此,法律规定了两种免责条款的无效性。
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
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免责条款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合同免责条款的合法有效性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五个要素条件:
首先,该条款需经过乙方违约双方事前进行充分友好洽谈并达成共识后产生的协议内容,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
其次,该条款必须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且不受任何外部干涉或胁迫的情况下,基于真实意愿所作出的约定表达;
第三,该条款不得损害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俗习惯,违反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接着,该条款应当合理公正地平衡调配乙方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以及潜在的责任风险;
最后,对于需要加注特殊说明的格式化合同免责条款,提供方有义务保证其履行必须明确的解释说明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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