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房屋分割贷款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1、如果一方要房,另一方不要房,得房者可给另一方一半补偿。
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通常以房地产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
2、如果夫妻双方都要房,可采取竞价方式获得产权,以出价高者获得房屋。
3、双方都不要房,可拍卖房屋,所得价款平均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房屋分割
婚姻中涉及到的物业分割规定整理如下:
如是由单方面进行购置,此种情况较容易被认定为单方个人财产,所有权利和利益均归属于单方面;
而若双方共同承担了购置费用,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整套房产就应被划分为两个部分,并根据各自主张的权益占比来决定实际拥有的比例。
在此提醒双方注意,婚后购置的商品房有特殊的处理方法。
如果是在婚姻持续期间通过共同拥有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方式购买的此种房产,无论证明文件上显示的房产持有人是配偶中的哪一方,都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一般将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割。
值得留心的是,若是有一方父母为自己的孩子购买的房产,在当事人结婚前,若这个房产以自己子女的姓名注册,我们通常将其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即为他们婚前的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益应归属于此子女一方;
但若父母公开表达过,房产是赠送给双方的,那么这个房子就应被视作双方共享的财产,并依照平等人权的原则进行分配。
通常的处理意见是这样的:
若父母只是将房产归于自己孩子的名字之下,这被视为单独赠送,这个房产将被视作被赠予者的婚前财产;
若将房产证上的名字同时登记在自己子女与未来配偶之间,那体现出的就是对双方的赠与。
如果是在当事人步入婚姻殿堂之后,由某一方向其孩子购买的房地产,如果产权是注册在购房资金提供方的子女名下的,从法理角度看,应认定此房地产只属于购买方子女的私人财产;
但是若此房地产是由双方父母共同提供购置资本购买,虽然它的产权也是注册在某个子女名下的,但我们通常会根据各个家长所提供的资金比例,认定这个房产属于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摊持有。
但需留意,这也需要每个当事人自身进行协商约定。
在此处还须提请大家注意,对于已经取得完整房地产所有权的商品房以及还没有完全取得所有权尚有还款责任的按揭房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又是不同的。
一种是婚前夫妻中的某一方订立的不动产地籍买卖合约,再以其个人财产支付购房全部首付,婚后则依靠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此时房地产若已注册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法庭有权裁定该房产应归属于该方,且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为该方的个人责任;
另外一种情形是,在离婚之时双方对于尚末获得所有权或者虽然拥有所有权但尚未完全获取的房产产生争议时,法庭不会对房产的所有权做确切裁决,而是会决定此房产由何人使用。
等待房产所有权确立之后,当事人可另行向法庭申请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问题尘埃落定之前,房产价值的增长部分还是属于双方共享的财产。
还有,如果是以一方父母的名义参与房改购得的房屋,虽说在婚后双方仍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进行购买,且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该方父母名下,但当在离婚之际另一方却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房产进行分割的话,根据我们的法律规定,这种请求将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恰恰相反,在购买房屋时间内所支付的费用,应作为债权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