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征收行为涉及到对房屋的强制搬迁,作为征收实施主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方选择了房屋产权交换方式,则在交换房屋正式交予前,房屋征收部门同样需要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者提供短期过渡性住房以供使用。
然而,实际情况中,面临拆迁问题的租赁用户往往陷入两难境地:
一方面,征收部门可能仅仅承认与房东之间的交易关系,拒绝对租户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另一方面,虽然房东最终顺利获得了赔偿,但他们往往视之为个人所有,而无视租户所应享有的权益。
因此,常常导致租赁用户的巨大经济损失。
从法律建构来看,政府拆迁行为致使租赁用户无法保持正常经营状态,从而给他们带来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租赁用户的损失与政府的拆迁行为存在直接的关联性。
因此,租赁用户要求享受拆迁补偿显然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准则的。
在此种情况下,他们不仅有权享受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前提条件是租赁用户的厂房是合法且相关证件齐备的),更可享有搬迁安置补偿款。
这些都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基本权利。
总的来说,如果遇到类似情况,租户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申请合理的补偿金额。
针对因征收房屋行为引起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关补偿标准需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级行政区自行制定。
各级市县政府须制定详细的补贴与奖励措施,并对被征收家庭予以适当的补贴与激励。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二、承租人厂房拆迁怎么处理
在涉及到征收房屋导致搬迁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方依法予以搬迁补助;
若当事人选择执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方案,在进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征收者预先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合适的周转用房保证其生活所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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