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的订金能否退还这一问题,我们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1.若在争议解决之日前,发展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此份房屋认购书即被认定为无效,在此种情况下,订金应当退还给购房者;
2.倘若买家未能遵守认购书所明确约定的签约时间与地点,使得交易无章可循,属于买家自身违反约定,因此其已支付之定金应予没收;
相反地,若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约束期限内将待售房产转售于其他人,从而致使无法正式签署买卖合同,这种情况则视为是卖方违约,卖方须向购买者双倍退还款项;
3.假设双方能够在既定的期限内顺利完成正式合约的签订,那么买家在履约完毕之后,其支付的定金可以替换为应缴楼款,或者由双方协商决定暂时保留;
然而在实际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约一方应对另一方支付“不予退还”之违约金,或者支付“双倍偿还”之违约金;
4.倘若双方均未出现以上第一条中所列明的违约情状,但因对预售(销售)契约及其补充条款的内容存在分歧而导致延误签订正式合同时,卖方应当全额归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5.假如在正式签署合同之际,一方对认购书中明文确认的诸多条件(例如价格、房源编号、面积等)进行了修改,最终导致签约工作未能顺利展开,这种情况便意味着违约。
对于受到违约影响的买方来说,其所支付的定金不应予以归还;
对于卖方而言,其应对买方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签署之后是否能够进行退房事宜,其具体处理方式需视不同情况而定。
具体来说:
若是全额付款购买住房的消费者因为房屋本身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约交付、在交付完成后被查验发现主体结构质量不足、或者在入住后发现较大质量瑕疵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居住条件等原因产生退房念头的,亦或是在签订合约之后,房地产开发商私自将房屋出让给他人或者擅自抵押至第三方等严重违反合约承诺的情况发生时,消费者均享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请求。
换言之,当消费者有充足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所明文规定的可解除合同的行为之时,就有权利进行退房,并且在此种状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购房者仅因为主观上的意愿变化而想要终止购买房屋,其退房难度往往较高。
事实上,一旦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生效,任何没有合理理由的退房都会构成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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