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方面:
首先,应严格遵照二人所签署的购房契约中所明文规定的有关退房违约金之约束条件予以执行。
若在合约中并未明确规定此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那么双方应尽力磋商,若无法通过磋商达成共识,则应当依照法律规范加以解决,具体而言即为:
支付定金一方若导致合约违约,其所交纳的定金将不会被归还给他们;
反之,收取定金一方若是造成合约违约,需双倍奉还对方所交付的定金。
如果双方均存在责任,那就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另外,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要求按实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申请降低赔付金额。
至于定金方面:
对于商品房的退房行为能否退还定金,这个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当二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时,若该楼盘已获得相应的预售许可证,且认购书中的条款对房屋号码、建筑面积、房价以及付款方式等均有明确界定,那么这份《商品房认购书》便具有合法效力,此时要求退房无疑是构成违约行为,无权再向开发商要求退还定金。
但若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后,发生了以下两点情况,购房者仍有可能在退房之际顺利取回定金。
①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尽管所采购的房屋已获得预售许可证,然而认购书中所列明的重要条款(例如房屋号码、建筑面积及售价等)却并未得到充分体现,这样签署的《商品房认购书》就算不上是具备合法性,因此购房者享有要求开发商如数退还定金的权利(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未经销售许可证授权的情况下收取定金,本身就是一种违反规定的行为)。
②同样地,假设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所选的房源已经获得预售许可证,然而《商品房认购书》中缺少了关键的甚至于核心的重要内容,那么这份认购书也应视为无效,因此,购房者仍然可以要求开发商把定金悉数退还给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商品房退定金违约金多少
违约金方面:
首先,应严格遵照二人所签署的购房契约中所明文规定的有关退房违约金之约束条件予以执行。
若在合约中并未明确规定此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那么双方应尽力磋商,若无法通过磋商达成共识,则应当依照法律规范加以解决,具体而言即为:
支付定金一方若导致合约违约,其所交纳的定金将不会被归还给他们;
反之,收取定金一方若是造成合约违约,需双倍奉还对方所交付的定金。
如果双方均存在责任,那就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另外,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要求按实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申请降低赔付金额。
至于定金方面:
对于商品房的退房行为能否退还定金,这个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当二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时,若该楼盘已获得相应的预售许可证,且认购书中的条款对房屋号码、建筑面积、房价以及付款方式等均有明确界定,那么这份《商品房认购书》便具有合法效力,此时要求退房无疑是构成违约行为,无权再向开发商要求退还定金。
但若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后,发生了以下两点情况,购房者仍有可能在退房之际顺利取回定金。
①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尽管所采购的房屋已获得预售许可证,然而认购书中所列明的重要条款(例如房屋号码、建筑面积及售价等)却并未得到充分体现,这样签署的《商品房认购书》就算不上是具备合法性,因此购房者享有要求开发商如数退还定金的权利(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未经销售许可证授权的情况下收取定金,本身就是一种违反规定的行为)。
②同样地,假设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所选的房源已经获得预售许可证,然而《商品房认购书》中缺少了关键的甚至于核心的重要内容,那么这份认购书也应视为无效,因此,购房者仍然可以要求开发商把定金悉数退还给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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