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的拆迁行为存在以下三种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通过相关法规确定的特定评判依据,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待拆房产进行科学合理的估值,并由此产生一个具有明确依据的、由多项要素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亦可称之为产权调换。
因评估方法的差异性,该方式形成了两种具体方法。
一类是价值标准的产权置换,它依赖于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经过对被拆迁户所拥有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精准评估后,再将新建房屋的产权按照同等价值予以置换。
另一类则是面积标准的产权置换,它主要依据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本参考,在规定安置面积范围内无需计算差价即可进行异地房地产权的房屋调换。
3、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
鉴于我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以及其它众多客观环境影响,导致房价及地价居高不下,从而引发大量难以单纯依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得以妥善处理的问题。
因此,这便是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互融合的补偿方式的出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农村动迁补偿多少
涉及到房产征收补偿标准及价格如何确定的深度讨论,我们需要依据市场公允的评估结果来进行准确计算。
当实际情况中的房屋面临拆迁时,首先要做的是根据房屋自身的价值,经由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评估,从而得出一个公平公正的房价,之后将其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就可以得到一个较为精确的房屋价值补偿额。
具体而言,被征收的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
如果被征收人能够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顺利搬迁,那么对于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不足的部分将会按照评估单价的80%给予相应的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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