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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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的认定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

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

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

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

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都有哪些

格式条款所呈现出的四大法律特性分别包括:

首先,使用格式条款签署合同意味着合同中的要约(或称发出准备缔约建议的行为)具备宽广而深邃的内容,同时也具有长期存在且详尽无遗的特点;

其次,制定格式条款必须遵循单方向性的原则,即在准备该条款的过程中仅由某一方制定,而非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再者,格式条款通常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这也是衡量格式条款合法性的重要准则;

最后,在缔结合同过程中,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实力上占据统治性地位,因此有能力将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强制施加给另一方,进而几乎完全排除了双方通过协商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可能空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格式条款通常被定义为标准化条款,即是由各方事先草拟且在签订相关合同时未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的部分。举例来说,保险合同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均属于典型的格式契约定制形式。当应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提供此类条款的一方有责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来明确规定各参与方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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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认定体系
1.概括性规制免责条款的的法源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法条所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构成了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概括性规制的认定体系。
2.硬性规制免责条款之法源
(1)民法通则五
十八,五十九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以及秉承民法通则精神的5
2,54条关于合同无效,可撤销的规定均适用于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2)合同法五十三条对于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这些免责条款均应归于无效:
(3).合同法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如果免责条款是以格式条款制定的,也适用。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海商法其第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产品质量法第3章均有规定。
上述对于免责条款规定应该是很全面的了,但问题是概括性法源缺乏判断机制和客观标准使得法源不便轻易援引,硬性规制虽标准明确,易于援引,但规制范围相对较窄,缺乏规制免责条款的弹性规定,而且规定的极不统
一,使得在原因的时候存在很大的不便。
(二)关于建立我国弹性规制免责条款方法(即的弹性判断)的思考
提到这个问题,很多学者都会提到这样一个问题:我国的现状使得我国有无建立弹性规制的现实基础?很多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目前在我国建立的弹性判决机制存在很大的困难,对此,“李永军老师指出,这是个立法体例的问题,不是法官素质低,而是我们的弹性条款被束之高阁,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或者很少得到应用”, 比如我们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很少有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进行引用,这就使得我们一些设计很好的条文在实践中成为一张废纸。所以我觉得我们可以以我们现有的概括性免责条款法源为基础,构建我国的弹性规制免责条款的方法。在这里,“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王泽鉴教授认为在面对和处理免责条款的时候,应遵循以下原则:
a.在可能之情形下,尽量不承认不当交易条件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成为契约条款
b.在无法否认该不当条款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构成契约内容的时候使用上尽量采取不利于企业者的解释
c.若依照解释方法仍不能达到控制目的,应公开态度,宣布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我想这三条可以成为我国在处理类似免责条款效力问题时候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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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模板格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模板格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书模板格式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编号
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号”。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如:“时间: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时30分
地点:××市××街南段”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
“对于19××年×月×日×时×分发生在××(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二)认定内容
这是该责任认定书的关键项目,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一一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分析应依据交通现场勘查、询问见证人及车辆检验等情况进行推论,说明负有责任的一方因何原因,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哪一条,以致造成了该交通事故,据此应负此起事故的什么责任。分析应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违章依据与后面的责任认定结果要紧密关联,互为因果,严密无间。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三)尾部
根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该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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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原则是什么?
格式的条款想要订入到劳动合同中需要什么原则,第一要保证是平等的,需要遵循平等原则,第二是自愿的,要遵循双方是自愿的原则,第三就是双方要协商一致,商量的好才可以订立,第四也是最重要的,是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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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规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违规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1、严重违法的格式条款。这是指《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因为《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几种基本情况。格式条教也属于合同中的一个种类。当然要符合《合同法》的原则规定。关于严重违法的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本文在格式条款认定原则中“合法原则”部分已经阐述。
2、违规免责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教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就是《合同法》针对违规免责格式条款的规定。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违规免责格式条款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违规免责格式条款。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类的最基本人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存在基础。所以我国法律对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给予特别的高于其他权利的特殊保护,在任何合同中。凡是对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一律无效。这种约定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例如雇工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医院手术合同中约定的“手术伤亡,医院概不负责”;商店售货告示中约定的“处理次品。一切后果本店概不负责”等等均属于无效免责条款。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过错归责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最基本的民事责任原则。“故意”和“重大过失”是确定民事行为当事入主观过错的重要标志。属于主观上严重过错状态。如果格式条款提供者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由于“故意”或 “重大过失”而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这是违背《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基本民事原则的。因此也是无效的。例如,邮电局发报须知中规定。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这就是邮电局提供的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发报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作为违规免责条款认定无效。
第二类违规免责条款是指由于违规免责而导致合同权利严重失衡的格式条款。即《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一规定是与《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相适应的。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因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是相统一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是相一致的。在认定违规免责导致合同权利严重失衡格式条款时。应当将“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者统一起来分析。只有这三者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为违规免责导致权利失衡格式条教。这里的“免除其责任”应当理解为免除格式条教提供者的法定责任,即法律上有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应当理解为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当理解为排除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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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法律认可是什么格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尽管是后来添上的),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主张债权的,人民也会采信的。格式举例:
1、个人借条原因: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1000元人民币(壹仟圆人民币)借款人:×××(签名)借款日期:2009年4月1日 还款日期:2009年8月1日
2、个人借条甲方(身份证号:)今收到乙方(身份证号: )人民币 元。(大写)借款期限为:年,从 年月日到年月日。借款利息为:..借款人签名日期扩展资料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
第一,补救
第二。除了写借条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大写数字,千万不要有差错,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前述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以及依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前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方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其所作的特别标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是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2、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一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三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补充协议是不是格式条款?
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同时符合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三个特点。目前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格式合同(条款),诸如保 险单、飞机票、火车票、供水、电合同等,这些合同(条款)在订立时并不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而是基于广泛受众预先制定,反复使用的文本,具有很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法定属性和特征。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为了节约双方的时间成本,也为了让购房者更全面地了解所购房屋,更充分地了解 买受人的权利,开发商一般会提供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框架文本给购房者参考,很多购房者是在看到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框架文本后,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才 能更充分地表达自身意愿,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再予签字确认。
如果将补充协议认定为格式化合同,购房者的每一项主张、每一条款变更都需要向工商部门报备审批后才能获得修改,此举将大大增加的工作量和操作成本,降低了社会效率,变相剥夺和限制了购房者自由协商更改的权利,增加了商业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综上所述,《房屋(预售)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不符合格式合同的法定特性,不应被认定为格式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1、预售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兼顾合同正义。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整个私法的基石,而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私法的中心。通常,在当事人交易行为、意思表示完全自由且交易能力相当时,他们的合同自由和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外力不宜介入。但是,现代市场复杂,尤其是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双方的交易能力往往明显不对称,一方滥用交易优势而导致交易结果不正义的情形时有发生,适当的外部干预平衡合同自由和正义实属必要。
2、合同的解释必须符合交易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实现特定交易目的。因此,当合同内容似是而非或前后矛盾,或者事后双方在理解具体条款的准确含义发生分歧时,应先根据当事人的目的来寻求双方真实的或应有的意思表示。
3、在双方对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时,应作出有利于购房者的解释。
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时,应适用特殊解释方法,作出对格式条款拟订者不利的解释,以便限制权利滥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体现正义精神。预售合同是格式合同,一份正规合同文本包含了大量的信息,但销售方对此早已了然于胸,而一般购房者则不同,只有在准备签署合同时,他们才能见到正式合同文本,并没有足够时间逐条逐款认真、仔细地阅读,对合同内容的把握往往顾此失彼,甚至稍有迟疑,就会丧失签约机会。
4、对预售合同的格式条款还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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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格式合同的效力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
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借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优先目的者,当属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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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前述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以及依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前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方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其所作的特别标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是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2、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一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三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补充协议是不是格式条款?
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同时符合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三个特点。目前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格式合同(条款),诸如保 险单、飞机票、火车票、供水、电合同等,这些合同(条款)在订立时并不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而是基于广泛受众预先制定,反复使用的文本,具有很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法定属性和特征。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为了节约双方的时间成本,也为了让购房者更全面地了解所购房屋,更充分地了解 买受人的权利,开发商一般会提供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框架文本给购房者参考,很多购房者是在看到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框架文本后,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才 能更充分地表达自身意愿,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再予签字确认。
如果将补充协议认定为格式化合同,购房者的每一项主张、每一条款变更都需要向工商部门报备审批后才能获得修改,此举将大大增加的工作量和操作成本,降低了社会效率,变相剥夺和限制了购房者自由协商更改的权利,增加了商业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综上所述,《房屋(预售)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不符合格式合同的法定特性,不应被认定为格式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1、预售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兼顾合同正义。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整个私法的基石,而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私法的中心。通常,在当事人交易行为、意思表示完全自由且交易能力相当时,他们的合同自由和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外力不宜介入。但是,现代市场复杂,尤其是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双方的交易能力往往明显不对称,一方滥用交易优势而导致交易结果不正义的情形时有发生,适当的外部干预平衡合同自由和正义实属必要。
2、合同的解释必须符合交易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实现特定交易目的。因此,当合同内容似是而非或前后矛盾,或者事后双方在理解具体条款的准确含义发生分歧时,应先根据当事人的目的来寻求双方真实的或应有的意思表示。
3、在双方对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时,应作出有利于购房者的解释。
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时,应适用特殊解释方法,作出对格式条款拟订者不利的解释,以便限制权利滥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体现正义精神。预售合同是格式合同,一份正规合同文本包含了大量的信息,但销售方对此早已了然于胸,而一般购房者则不同,只有在准备签署合同时,他们才能见到正式合同文本,并没有足够时间逐条逐款认真、仔细地阅读,对合同内容的把握往往顾此失彼,甚至稍有迟疑,就会丧失签约机会。
4、对预售合同的格式条款还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法律认可的借条格式是哪几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尽管是后来添上的),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主张债权的,人民也会采信的。格式举例:
1、个人借条原因: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1000元人民币(壹仟圆人民币)借款人:×××(签名)借款日期:2009年4月1日 还款日期:2009年8月1日
2、个人借条甲方(身份证号:)今收到乙方(身份证号: )人民币 元。(大写)借款期限为:年,从 年月日到年月日。借款利息为:..借款人签名日期扩展资料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
第一,补救
第二。除了写借条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大写数字,千万不要有差错,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格式条款的效力是该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是该如何认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严重违法的格式条款。这是指《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因为《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几种基本情况。格式条教也属于合同中的一个种类。当然要符合《合同法》的原则规定。关于严重违法的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本文在格式条款认定原则中“合法原则”部分已经阐述。
2、违规免责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教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就是《合同法》针对违规免责格式条款的规定。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违规免责格式条款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违规免责格式条款。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类的最基本人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存在基础。所以我国法律对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给予特别的高于其他权利的特殊保护,在任何合同中。凡是对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一律无效。这种约定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例如雇工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医院手术合同中约定的“手术伤亡,医院概不负责”商店售货告示中约定的“处理次品。一切后果本店概不负责”等等均属于无效免责条款。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过错归责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最基本的民事责任原则。“故意”和“重大过失”是确定民事行为当事入主观过错的重要标志。属于主观上严重过错状态。如果格式条款提供者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这是违背《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基本民事原则的。因此也是无效的。例如,邮电局发报须知中规定。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这就是邮电局提供的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发报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作为违规免责条款认定无效。
第二类违规免责条款是指由于违规免责而导致合同权利严重失衡的格式条款。即《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一规定是与《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相适应的。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因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是相统一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是相一致的。在认定违规免责导致合同权利严重失衡格式条款时。应当将“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者统一起来分析。只有这三者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为违规免责导致权利失衡格式条教。这里的“免除其责任”应当理解为免除格式条教提供者的法定责任,即法律上有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应当理解为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当理解为排除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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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确认函格式是怎样的?
致___建设有限公司:我公司于___年11月4日收到贵公司的招标编号为___(20___)第 002 号 的关于___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大型混合芳烃及配套工程项目安装工程 的投标邀请函,我公司积极响应贵公司投标邀请函的所有内容,参加该工程 标段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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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格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 年月日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时间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
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
职业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说明: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意见栏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不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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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要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前述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以及依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前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方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其所作的特别标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是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2、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一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三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补充协议是不是格式条款?
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同时符合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三个特点。目前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格式合同(条款),诸如保 险单、飞机票、火车票、供水、电合同等,这些合同(条款)在订立时并不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而是基于广泛受众预先制定,反复使用的文本,具有很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法定属性和特征。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为了节约双方的时间成本,也为了让购房者更全面地了解所购房屋,更充分地了解 买受人的权利,开发商一般会提供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框架文本给购房者参考,很多购房者是在看到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框架文本后,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才 能更充分地表达自身意愿,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再予签字确认。
如果将补充协议认定为格式化合同,购房者的每一项主张、每一条款变更都需要向工商部门报备审批后才能获得修改,此举将大大增加的工作量和操作成本,降低了社会效率,变相剥夺和限制了购房者自由协商更改的权利,增加了商业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综上所述,《房屋(预售)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不符合格式合同的法定特性,不应被认定为格式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1、预售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兼顾合同正义。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整个私法的基石,而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私法的中心。通常,在当事人交易行为、意思表示完全自由且交易能力相当时,他们的合同自由和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外力不宜介入。但是,现代市场复杂,尤其是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双方的交易能力往往明显不对称,一方滥用交易优势而导致交易结果不正义的情形时有发生,适当的外部干预平衡合同自由和正义实属必要。
2、合同的解释必须符合交易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实现特定交易目的。因此,当合同内容似是而非或前后矛盾,或者事后双方在理解具体条款的准确含义发生分歧时,应先根据当事人的目的来寻求双方真实的或应有的意思表示。
3、在双方对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时,应作出有利于购房者的解释。
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时,应适用特殊解释方法,作出对格式条款拟订者不利的解释,以便限制权利滥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体现正义精神。预售合同是格式合同,一份正规合同文本包含了大量的信息,但销售方对此早已了然于胸,而一般购房者则不同,只有在准备签署合同时,他们才能见到正式合同文本,并没有足够时间逐条逐款认真、仔细地阅读,对合同内容的把握往往顾此失彼,甚至稍有迟疑,就会丧失签约机会。
4、对预售合同的格式条款还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格式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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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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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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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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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说明: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意见栏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不是必需的。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前述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以及依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前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方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其所作的特别标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是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2、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一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三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补充协议是不是格式条款?
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同时符合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三个特点。目前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格式合同(条款),诸如保 险单、飞机票、火车票、供水、电合同等,这些合同(条款)在订立时并不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而是基于广泛受众预先制定,反复使用的文本,具有很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法定属性和特征。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为了节约双方的时间成本,也为了让购房者更全面地了解所购房屋,更充分地了解 买受人的权利,开发商一般会提供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框架文本给购房者参考,很多购房者是在看到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框架文本后,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才 能更充分地表达自身意愿,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再予签字确认。
如果将补充协议认定为格式化合同,购房者的每一项主张、每一条款变更都需要向工商部门报备审批后才能获得修改,此举将大大增加的工作量和操作成本,降低了社会效率,变相剥夺和限制了购房者自由协商更改的权利,增加了商业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综上所述,《房屋(预售)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不符合格式合同的法定特性,不应被认定为格式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1、预售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兼顾合同正义。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整个私法的基石,而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私法的中心。通常,在当事人交易行为、意思表示完全自由且交易能力相当时,他们的合同自由和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外力不宜介入。但是,现代市场复杂,尤其是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双方的交易能力往往明显不对称,一方滥用交易优势而导致交易结果不正义的情形时有发生,适当的外部干预平衡合同自由和正义实属必要。
2、合同的解释必须符合交易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实现特定交易目的。因此,当合同内容似是而非或前后矛盾,或者事后双方在理解具体条款的准确含义发生分歧时,应先根据当事人的目的来寻求双方真实的或应有的意思表示。
3、在双方对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时,应作出有利于购房者的解释。
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时,应适用特殊解释方法,作出对格式条款拟订者不利的解释,以便限制权利滥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体现正义精神。预售合同是格式合同,一份正规合同文本包含了大量的信息,但销售方对此早已了然于胸,而一般购房者则不同,只有在准备签署合同时,他们才能见到正式合同文本,并没有足够时间逐条逐款认真、仔细地阅读,对合同内容的把握往往顾此失彼,甚至稍有迟疑,就会丧失签约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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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尾款欠条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二手房买卖尾款欠条的格式就需要写上欠款人和被欠款人的基本信息、再者就是欠款的理由、欠条的金额、最后就需要写上欠款人的名字和写欠款的时间,这样才能确保此欠条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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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条款的格式形式,格式条款提示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格式条款的提示形式格式条款,除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外,还须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提示指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宣读、讲解、在书面材料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说明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给予明白无误的解释,使相对人明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都是法律专门为格式条款提供人规定的义务,目的是使相对人不受其根本不了解的、又对其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所拘束。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
二、格式条款的提示时间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上诉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根据。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格式是如何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格式是如何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时间: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
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
职业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说明: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意见栏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不是必需的。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格式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 年月日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时间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
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
职业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说明: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意见栏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不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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