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
工资遇到节假日顺延不用写在合同里。
1、根据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4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员工的劳动关系;
3、如用人单位在三期结束后,终止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就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和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资遇到节假日顺延要写在劳动合同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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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是否需要考虑节假日顺延”这一议题,根据现行的相关法规政策,如果在劳动合同到期之际,劳动者正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等特殊时期,那么该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至上述特殊时期结束为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然而,若用人单位在上述特殊时期结束之后决定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则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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