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方案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地补偿安置中哪些内容要听证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对于涉及征地补偿与安置事宜的,需履行如下的听证程序:
1.相应的补偿标准;
2.具体的安置方法;
以及3.关乎社会保障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明确指出,凡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如欲进行征收土地活动,须事先对拟征收区域进行实地状况调查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庄或村民小组内以书面形式公示至少三十天,公开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若大多数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所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符之处,那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按规律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听证会上各方的反馈意见,来对原有的方案作适当修改和完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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