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了欠债会不会涉及个人财产保全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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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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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公司处于破产境地时,它通常会用自身的资产来偿还所有债务。这意味着,那些没有个人财产作担保的债务,不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破产清偿过程。在破产清算阶段,公司的资产会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分配,以还清各种债务。至于那些涉及个人财产担保的债务,将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单独处理,而不是直接纳入公司破产清偿的范围。
公司破产了欠债会不会涉及个人财产保全案件

一、公司破产了欠债会不会涉及个人财产保全案件

当公司遭遇破产困境之时,通常情况之下,其所背负的负债将会以公司自身拥有的资产来进行完整清偿,并不需要直接处理那些由个人财产保障引发的相关案件。

然而,在某些特别的情境之中,这种状况或许会有所改变。例如,倘若某个公司的股东未能充分履行或完全没有履行他们的出资职责,或者出现了资金抽逃的情况,那么这些债权人就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向该股东提出要求,让他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之内,为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可能牵涉到个人财产的问题。

再者,假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人物因为个人行为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了连带责任,那么他们也有可能会面临自己的个人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面临破产时,通常会用其自有资产来全面偿还债务。这一过程中,并不直接涉及由个人财产担保的债务案件。在清算阶段,公司资产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以清偿各类债务。个人财产担保的债务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另行处理,并不直接纳入公司破产清偿的范畴。

二、公司破产了欠款是否还要还

当公司宣告破产之时,需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所背负之债务进行清偿,其中债项的优先级是有依次排序的。

基于此,破产公司应该优先缴纳拖欠员工的薪资和社会保险补偿费、应付税费以及普通破产债权等法定债务。

在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唯有先支付上述特定债务,方能为股东寻求分配方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侵犯了公司法人权益并对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造成了损失,那么这些股东应对公司所负担之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公司破产了,员工赔偿有没有时间限制

当企业面临破产后,针对雇员的赔偿往往会设有特定的时限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破产清偿的整个过程当中,负责处理事务的管理人员必须于破产程序结束之后的十个自然日内,拿着由人民法院发布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决书,前往破产人原先的注册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与此同时,雇员也应该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之内,向管理人员提交他们的债权申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请求。若雇员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债权申报,那么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进行补充申报的话,在此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将不会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雇员们需要密切关注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赔偿申报工作。

公司面临破产时,通常会用其自有资产来全面偿还债务。这一过程中,并不直接涉及由个人财产担保的债务案件。在清算阶段,公司资产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以清偿各类债务。个人财产担保的债务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另行处理,并不直接纳入公司破产清偿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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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涉及哪些财产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1)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2)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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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简述企业的破产界限,破产财产及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2、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在企业整顿期间,债务人有违背和解协议,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的;

3)企业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3、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可供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该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破产债权主要有:(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

5)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收到的损失额。
5、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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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及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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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财产涉及刑事了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活动中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法院就应该把案件的相关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或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如果当前的刑事案件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只能先中止民事审理工作,等刑事案件结束后再恢复民事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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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假如没有创新精神,那它的生存时间就只有仅仅的几年而已。那公司破产后,就涉及了它的债务问题,所以想咨询下公司注销债权债务担保说明。
[律师回复] 公司注销债权债务担保说明就目前《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对公司注销前的各种法律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却是一片空白。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诉讼主体方面对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进行探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法定程序即被注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破产法》对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宽泛,不够全面,导致实践中的很多问题无法找到法律依据,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尤其是注销制度。关于注销制度,《公司法》只有第189条作了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38条规定了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性条件。除此之外,对于公司注销后遗留的相关问题,如债权债务、档案材料保存、社会责任等问题各个法律法规都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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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面人闹矛盾,怕是要有什么变故,就害怕财产遭人转移,请问变更执行人之诉能否对涉及财产进行保全
[律师回复] 对财产的保全就是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对于不动产即是所谓的查封,无法进行出售。
  关于财产保全民诉法的规定: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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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会涉及家人财产么?
强制执行不会涉及到家人的财产,只会对执行人个人财产进行强制处理,但涉及到转移财产来进行逃避债务等情况的,那么经司法机关认定后是可以对家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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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理解破产人受理破产时,债务人的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该条规定:

1)关于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限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关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申请,由人民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

3)关于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  所谓解除,是指人民在依法实施保全措施时,因为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终止保全措施。所谓中止,是指人民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因为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停止该项法定行为的实施,待该种法定情形消除后,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4)关于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被人民受理后,债务人即有可能成为破产人,其财产也有可能成为破产财产。按照规定,破产财产应当面对所有债权人依法进行分配,但是实际中,一些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仍然发生,严重损害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措施应当中止。针对以上讲解,下面举例进一步说明。  例如:甲企业占有乙企业的财产,但双方就该财产所有权归属发生了争议,甲企业不退还给乙企业,为此,乙企业向人民提起了诉讼,为了保证该财产能够得到执行,乙企业又向人民申请了财产保全,人民依法对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随后,另一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此时,人民应该暂时解除该财产的保全。  又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先向甲企业支付货款,付款3日后,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100吨的货物,乙企业如约支付货款,但甲企业由于其他原因拒绝交付货物。乙企业向人民提起了诉讼,经过审理,人民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交付货物,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人民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依法查封了甲企业中100吨的货物。同时,另一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此时,人民应该中止强制执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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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债权人财产保全怎么样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后债权人财产保全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执行的制度。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执行,即为了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这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解除保全措施,意味着在债务人财产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失去效力,该财产的法律属性恢复到保全措施实施以前的状态。管理人有权接管该财产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本法规定的保全措施的解除是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当然效力之
一,即一旦人民受理了破产申请,附加于债务人财产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而不需要人民另行作出宣告保全措施失去效力的裁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司法权,依据法定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行为及其程序。与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相一致,执行程序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实现个别清偿,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使人民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也不应当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支付令等交付执行机构执行;人民正在实施的执行措施,如冻结、划拨存款、扣押、变卖财产等,也应当中止。
在通常情况下,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中一直处于中止状态,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可以向管理人申报,进而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规定获得清偿。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作出决定;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破产后债权人财产保全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后债权人财产保全该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后债权人财产保全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执行的制度。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执行,即为了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这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解除保全措施,意味着在债务人财产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失去效力,该财产的法律属性恢复到保全措施实施以前的状态。管理人有权接管该财产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本法规定的保全措施的解除是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当然效力之
一,即一旦人民受理了破产申请,附加于债务人财产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而不需要人民另行作出宣告保全措施失去效力的裁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司法权,依据法定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行为及其程序。与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相一致,执行程序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实现个别清偿,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使人民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也不应当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支付令等交付执行机构执行;人民正在实施的执行措施,如冻结、划拨存款、扣押、变卖财产等,也应当中止。
在通常情况下,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中一直处于中止状态,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可以向管理人申报,进而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规定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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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作出决定;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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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执行,即为了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这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解除保全措施,意味着在债务人财产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失去效力,该财产的法律属性恢复到保全措施实施以前的状态。管理人有权接管该财产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本法规定的保全措施的解除是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当然效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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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中一直处于中止状态,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可以向管理人申报,进而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规定获得清偿。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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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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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及执行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查询债务的财产需要看财产的种类,如果是动产比如汽车,可以去车管所查询,如果是不动产,需要申请查询,个人是不能查询的,如果是银行存款也需要申请查询。
二、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三、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破产后债权人财产保全应该怎么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后债权人财产保全应该怎么样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后债权人财产保全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执行的制度。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执行,即为了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这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解除保全措施,意味着在债务人财产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失去效力,该财产的法律属性恢复到保全措施实施以前的状态。管理人有权接管该财产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本法规定的保全措施的解除是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当然效力之
一,即一旦人民受理了破产申请,附加于债务人财产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而不需要人民另行作出宣告保全措施失去效力的裁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司法权,依据法定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行为及其程序。与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相一致,执行程序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实现个别清偿,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使人民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也不应当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支付令等交付执行机构执行;人民正在实施的执行措施,如冻结、划拨存款、扣押、变卖财产等,也应当中止。
在通常情况下,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中一直处于中止状态,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可以向管理人申报,进而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规定获得清偿。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作出决定;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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