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可以累犯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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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罪不构成累犯。通常情况下,危险驾驶罪较轻,刑罚以短期拘留和罚款为主。而累犯的定义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满或释放后的五年内再犯同等级别以上的罪行。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是短期拘留,不符合累犯的条件。
危险驾驶罪可以累犯吗

一、危险驾驶罪可以累犯

就通常情况而言,危险驾驶罪并不构成累犯。危险驾驶罪属于轻度刑事犯罪,所对应的刑罚惩罚也较为轻微,通常是处以短期拘留的同时并处罚金。而所谓累犯,则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结束或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下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然而,鉴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短期拘留,并不满足累犯所要求的前罪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通常不构成累犯,因其为轻度犯罪,刑罚多为短期拘留与罚金。累犯定义为前罪有期徒刑以上,刑满或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同等级别以上罪行。而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为短期拘留,不满足累犯条件。

二、危险驾驶罪最多能判多久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为判处一个月至六个月以下拘役。

2.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公路或城市街道等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狂奔、竞赛,情节严重者;

或是在酒精作用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行为;

此外,还包括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工具是什么

在涉及到危害交通安全类事件中的以下三种典型犯罪行为的审判中,通常所说的"工具"主要就是指的机动车这一物质实体。这些危险驾驶罪行为其所涉及的具体种类的机动车包括了汽车、摩托车以及其他所有类型的,经过道路检测许可并允许合法上路行使的机动车辆。关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具体事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驾驶员以追求速度为目的,进行无视法律法规的竞速比赛,并且情节恶劣;其次,驾驶员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第三,驾驶员在从事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工作过程中,严重超过了额定的乘客承载量,或者严重超出了规定的最高时速限制;最后,驾驶员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从而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机动车必须处在正常运行的状态之下,如果由于车辆自身存在严重的故障问题而导致驾驶失控等特殊情况发生的话,那么这就可能会对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然而,从总体上看,机动车作为危害交通安全类犯罪行为的主要工具,其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违规驾驶行为无疑是判断是否构成此类犯罪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危险驾驶罪通常不构成累犯,因其为轻度犯罪,刑罚多为短期拘留与罚金。累犯定义为前罪有期徒刑以上,刑满或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同等级别以上罪行。而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为短期拘留,不满足累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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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算累犯吗
关于危险驾驶罪是否可以构成累犯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予以承认。所谓累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具体表述,特指那些先前曾经触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已经圆满执行或者被赦免之后的人,如果在5年之内再度犯罪,并且所犯罪行依然达到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标准,那么方可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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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在法律上并未被明确规定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累犯犯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累犯制度主要运用于那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已经服完刑期或者获得赦免之后再度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群。若有行为人先前因为危险驾驶而受到过相应的惩罚,那么他们在未来再次触犯该罪名或者其他任何罪行的话,法院在对其进行量刑时可能会将其过去的犯罪记录纳入考量范围之内,但是这并不等同于直接将其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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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无证驾驶算累犯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证驾驶应当视具体情节轻重,依据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1、新交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a)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 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c)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以上情形处罚。  
2、无证驾驶撞人的处罚规定  无证驾驶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应该判刑3年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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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可算累犯吗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累犯,其内涵特定为,行为人曾遭受过有期徒刑及以上程度的刑事制裁,且在刑罚执行终结或者获赦之后,再度触犯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然而,就危险驾驶罪而言,该犯罪行为的常规惩罚手段为剥夺人身自由的拘役或者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并未达到有期徒刑的程度,故此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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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危险驾驶罪严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犯危险驾驶罪严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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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算是累犯吗
危险驾驶罪是否构成累犯严格来讲,这是不能实现的。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无法构成累犯。事实上,危险驾驶罪作为过失犯罪,无法满足累犯所需的条件——即前后两罪均须是故意犯罪。因此,无论是前一个罪行或是后一个罪行,任何一项若被判定为过失犯罪,那么这个人将无法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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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属于累犯吗
危险驾驶罪是否属于累犯的范畴危险驾驶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常情况下无法构成累犯。这主要源于其行为性质,该罪名通常被归类为过失犯罪,然而,累犯的法律定义则强调前后两罪皆须为故意犯罪。鉴于此,即便在犯罪事实经过中,既便前罪或后罪其中之一涉及过失犯罪的问题,也将导致该犯罪嫌疑人无法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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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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