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累犯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服完刑期或者得到特赦之后又再度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士。若行为人在过去曾因危险驾驶而受到惩处,那么当他们在未来再次触犯此项罪名或者其他罪行的时候,判决结果在量刑方面就有可能会考虑到他们以前的违法记录,但是这并非明确地将该行为定义为累犯。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代表累犯制度在此类案件中无法适用,而关键在于具体犯罪情节以及法官在裁决过程中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危险驾驶罪都要判刑吗
若行为人实施以下行为,且情节极其严重者,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从而面临拘役及罚金的惩罚。
具体而言,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产生极其不良影响;
或如饮醉后驾车者;
亦或是在从事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业务中,涉嫌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抑或严重超过法定限速行驶等情况,都属于明确的危险驾驶罪行径,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徒刑,并且同时科以相应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造成人员死亡的怎么判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例中,通常会将其转化为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处罚。而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关键在于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告人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对受害者的赔偿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此,我们详细解释如下。
首先,若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避责任,以致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身亡,将会被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其次,若行为人未实施逃逸行为,则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然而,若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事故后仍选择逃离现场,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那么他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过错程度、对受害者家属的赔偿情况、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例如,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并获得他们的谅解,那么在量刑上很可能会得到从轻处理。但是,这必须建立在全面掌握事例所有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之上,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累犯适用于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再次犯罪者。对于危险驾驶再犯者,量刑时会考虑其前科,但不直接定义为累犯。是否适用累犯制度,取决于具体犯罪情节和法官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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