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破产购房者赔偿优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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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地产开发商破产时,购房消费者享有优先保护。已付款但未获产权的消费者,若房产已落成,其权益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此优先性源于购房者对居住使用权的追求,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房地产公司破产购房者赔偿优先吗

一、房地产公司破产购房赔偿优先吗

当房地产开发商面临破产时,购买房产的消费者享有一定程度上的权益优先保护待遇。这些消费者已经缴纳了购房款项,但还未实际获领屋宇产权,如若所购置之房产已然落成,那么相较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而言,消费者的权益就具备一定程度的优先性。因为消费者购房的初衷在于获取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而此权益正是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所在。

依据我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可见:在清偿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债务过程中,针对破产财产,应遵循以下优先级别的偿还顺序:

首先,须清偿的是破产人所拖欠员工的薪酬及其医疗费伤残津贴和抚恤费,此外还有应该纳为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应向员工支付的补偿金;接着,是破产人所欠付的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及破产人所欠税务;最终,才轮至对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具体的赔偿顺序和实际执行方式可能会受到诸如购房合同中的详细条文、房屋建筑进程以及其他不同因素的显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房地产开发商破产时,购房消费者享有优先保护。已付款但未获产权的消费者,若房产已落成,其权益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此优先性源于购房者对居住使用权的追求,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二、房地产公司清算要的程序有什么

关于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清算程序,具体步骤如下所述:

首先,应依法成立清算小组。

依照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布企业进入破产状态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法定的清算小组成员应按照要求组成,他们来自于股东会、政府机构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其次,清算小组接手破产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

在人民法院确认企业破产的公告发布之后,破产公司即由清算小组全权接棒,肩负着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全面管理、整理、评估、处置、分配的任务,同时代表破产企业出席各类民事活动,清算小组的所有行为都将受到人民法院严格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他们也需要向人民法院报告各种工作情况。

再次,是对破产财产的详细分配过程。

在完成了对破产财产的各项管理和净化工作后,清算小组将会提出详尽的分配计划,在得到债权人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至人民法院审核批准,然后由清算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接下来,是清算结束至关重要的环节。

当破产财产完成清算分配以后,清算小组须向人民法院汇报整个清算和分配过程的工作成果,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此项破产终结事项。

对于那些尚未得到充分赔偿的债务,清算小组将不再对其进行任何的补偿追偿。

最后,公司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在企业破产且破产财产分配完全结束之际,企业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将依法自动终止。

清算小组需向破产公司原本的注册机关申请注销原先的公司登记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房地产公司耍无赖拆迁不赔偿如何维权

面对此种状况,您可考虑依循以下法定步骤来进行维权活动:首先,务必妥善保存所有与拆迁事宜有关的重要证据,如拆迁公告、房屋估价报告以及协商会议纪要等。其次,建议您向所属地政府机构中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投诉诉求,请求该部门介入调解处理此事。若调解无果,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发起行政诉讼程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拆迁行为提出投诉,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期间,您亦可以考虑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便有效阻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可能转移的财产进行变卖或其他形式的处置。然而,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务必要关注诉讼时效的限制。通常而言,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限为自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因此,建议您尽早启动维权程序,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房地产开发商破产时,购房消费者享有优先保护。已付款但未获产权的消费者,若房产已落成,其权益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此优先性源于购房者对居住使用权的追求,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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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股东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有哪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一种法定权利。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言,赋予股东有限购买权十分必要,但是公司法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方式和程序均缺乏规定,使得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又缺乏对股东滥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制,造成对转让股东的侵害和公司存续运作的妨碍。因此,既要合理的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要对股东滥用优先购买权予以适当的规制是公司法发展完善时所必须考虑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司法实践中几种特殊的股权变更情况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运作一下简单的探讨。
二、优先购买权有哪几种类型
(一)、因继承产生的股权变更情况下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首先,根据继承法而言,继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非依法定依据不得剥夺,虽然继承将发生股东权部分权利的转移,但是这种转移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并且,这种权利的变更与公司法中协议转让股权并不一致。因此,基于这种权利的法定性,在发生继承的情况下不发生其他股东排除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该法的规定,遗产仅指被继承人的私人财产,而与身份相关的人身权和社员权等权利不在继承的范围内。这样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死亡产生继承的问题时,其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只能继承股东权中的相应的财产权益,而与身份相关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自然不在继承人的继承序列,其并不必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法设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精神,任何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均是股东之间合议和已有股东之间通过法定程序形成的决议的结果。因此,继承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要经过原有股东的法定决议。如果,原有股东经决议不认可继承人为公司的股东,那么继承人在仅享有股权的财产性权益,而缺乏对股权的安全和受益起至关重要作用的表决权等权益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将成为一种通常的做法。但是,这种转让行为是基于公司原有股东对继承人新股东身份的否定产生的。本来,在不考虑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的情况下,任何人对公司财产的享有都会产生股东身份。因此,可以说继承人不得不转让股权的行为已经对原有股东做了让步。从权利的公平性出发,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应当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以利于继承人在无法成为股东的情况下迅速实现自己的财产性权益。
(二)、因析产产生的股权变更情况下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首先,析产是基于共同共有产生的。在析产的情况下,原有股东与其他共有人对股权进行析产分割不会产生股权变更的问题。因为,股权为原有股东和其他共有人共有,在没有分割的情款下,原有股东是显名的,而其他共有人是隐名的。但就本质而言,其他共有人自始便是公司的股东。通过析产,将其显现出来成为“名副其实”的股东。这种股东从幕后走到台前的行为不是股权的变更行为,因此,不发生原有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其次,其他共有人析得财产后,成为股东,其转让股权行为与其他股东没有任何区别,自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情况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第55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也应当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是无论公司法本身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操作性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比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人民在执行阶段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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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破产费用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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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其他共有人析得财产后,成为股东,其转让股权行为与其他股东没有任何区别,自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情况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第55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也应当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是无论公司法本身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操作性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比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人民在执行阶段也应当
首先履行通知义务。而且该方式应当明确为书面形式,且应当送达至每一个股东,在书面通知中人民应当将经评估后的拍卖底价告知股东,询问其是否同意按此价格进行购买,并征询是否同意对外拍卖。当然,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应当规定,强制执行中的通知义务应当由执行履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上述司法解释意见稿,我们可以规定公司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后规定的时间内不作出答复或者同意对外转让的,均视为同意转让。公司股东不同转让又不按评估后的保留价购买的,有权对外拍卖。公司法的规定,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我们认为此处的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指明确同意转让或逾期不予答复的,而不应当包括“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的情形,公司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股东不具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经通知同意对外拍卖的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目前法律的空白是,在拍卖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们认为在拍卖时应当单独对股东发送拍卖通知,而不限于笼统的拍卖公告。如果股东不参加竞卖,则视为该股东已经放弃有限购买权。如果股东参加竞卖,在出现最高竞价时,其可以以最高竞价主张优先购买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有股权情况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根据上述规定,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上市交易。这样,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股权如何救济股东优先购买权呢?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赋予的法定权利,从法律效力和立法层次上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产权的上市交易不能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熟视无睹。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企业国有产权上市交易已经成为大的趋势,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例外。因此,法律就必须作出规定,协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上市交易与股东有限购买权的保护问题。基于现有的公司法的规定,我们认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先。具体思路设计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在拟转让国有股权的时候,拟转让的股东应当
首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通知中应当写明将经评估且确认的国有股权的价值作为拟转让的价格,征询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此价格购买。如果股东同意购买,则该股权不应再上市交易。如果不同意上市交易又不购买的则视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明确同意上市交易的,则应在上市交易时专门通知该股东,使得其可以以竞卖人的身份参加竞卖并且再出现最高应价后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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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否有效,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律师回复] 近期,最高人民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需要明确,《解释》规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何种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该难点首要面临的问题。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权利。最高人民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就是基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本《解释》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项规定并不妨碍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依照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律师提示】根据以上规定,今后承租人仅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得不到的支持!目前深圳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件数量还不少,尤其是房价上涨时期,业主往往“借刀”,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以承租人的名义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正在审理的但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已经以侵犯优先购买权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目前还没有拿到判决书的承租人和业主运气有点不好了,你们的诉讼请求很可能会遭到驳回。浏览更多文章深圳方俊律师2009年9月15日ttttt
什么是破产优先债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优先债权是什么意思
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海商法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优先债权。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均属优先债权,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支付给清算组织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均属于优先债权。只有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一般债权才有机会得到清偿。
税收
税收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它与一般债权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税收债权 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公法而非私法,税收债权是公法上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税收债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主体的特殊性;

三,从性质和用途上看,税收为国家行使管理职能所必需,具有公益性。税收债权享受优先地位的理由 在于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性。债务人欠交的税款是针对整个国家利益的,普通的商业债务则仅仅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公司的个体利益,基于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 益的考虑,首先偿付税收债权是很有必要的。
工资
从雇员的观点来看,破产对他们的影响是巨大的,除了企业已经欠发的工资之外,还失去了劳动雇佣关系和未来的工资收入。在破产法中,有必要通过调整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使雇员的损失降低到相对较小的程度,将雇员工资在破产分配中作为优先债权予以偿付便是调整的一种方法。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了将工资、报酬一类的债权列入优先地位,在普通的无担保债权偿付之前进行偿付。但各国 在这方面的规定也有一些差别,例如,有的国家将管理人员也包括在雇员的范围内,他们的工资可以享有优先权,如破产法第507节的规定。有的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等,则将管理人员排除在雇员的概念之外。
关于工资享受优先债权地位的理由,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有人认为,从整体上看,在商业交易的债权人之间,存在着谈判力的不同。雇员是非自愿的债权人,谈判力相对比较弱,他们不能获得担保,不能坚持要求获得偿付,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需要破产法的特别保护。另外,雇员往往不希望雇主破产,即使他们考虑到雇主破产的可能性,由于所处的地位,他们也无能为力,不能获得额外的补偿。有人认为,雇员不能像商业交易中的其他债权人一样,理解他们面临的风险,是获得特殊保护的重要原因。因为个人估计企业破产的能力是有限的,而且他们往往会低估这种可能性。可以将此概 括为:易受认识偏见和感情因素的影响、缺少应变能力和有限的监督能力将雇员和其他债权人区别开来,因此对其给予特殊待遇是必要的。
破产优先债权的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优先债权是什么意思
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海商法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优先债权。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均属优先债权,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支付给清算组织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均属于优先债权。只有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一般债权才有机会得到清偿。
税收
税收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它与一般债权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税收债权 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公法而非私法,税收债权是公法上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税收债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主体的特殊性;

三,从性质和用途上看,税收为国家行使管理职能所必需,具有公益性。税收债权享受优先地位的理由 在于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性。债务人欠交的税款是针对整个国家利益的,普通的商业债务则仅仅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公司的个体利益,基于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 益的考虑,首先偿付税收债权是很有必要的。
工资
从雇员的观点来看,破产对他们的影响是巨大的,除了企业已经欠发的工资之外,还失去了劳动雇佣关系和未来的工资收入。在破产法中,有必要通过调整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使雇员的损失降低到相对较小的程度,将雇员工资在破产分配中作为优先债权予以偿付便是调整的一种方法。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了将工资、报酬一类的债权列入优先地位,在普通的无担保债权偿付之前进行偿付。但各国 在这方面的规定也有一些差别,例如,有的国家将管理人员也包括在雇员的范围内,他们的工资可以享有优先权,如破产法第507节的规定。有的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等,则将管理人员排除在雇员的概念之外。
关于工资享受优先债权地位的理由,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有人认为,从整体上看,在商业交易的债权人之间,存在着谈判力的不同。雇员是非自愿的债权人,谈判力相对比较弱,他们不能获得担保,不能坚持要求获得偿付,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需要破产法的特别保护。另外,雇员往往不希望雇主破产,即使他们考虑到雇主破产的可能性,由于所处的地位,他们也无能为力,不能获得额外的补偿。有人认为,雇员不能像商业交易中的其他债权人一样,理解他们面临的风险,是获得特殊保护的重要原因。因为个人估计企业破产的能力是有限的,而且他们往往会低估这种可能性。可以将此概 括为:易受认识偏见和感情因素的影响、缺少应变能力和有限的监督能力将雇员和其他债权人区别开来,因此对其给予特殊待遇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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