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效情况概述如下:
首先,当劳动者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医疗治理后,其身体状况趋于稳定并且对其工作能力产生了客观上的影响,便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其次,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那一日开始算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若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不得不延长此期限,最多可以延长至90天;
此外,必须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能够及时地被发送到申请鉴定的有关单位以及个人手上;
最后,倘若遇到一些紧急情况且已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那么该申请的时限则可适度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评定的联系是什么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能力鉴定乃是伤残等级鉴定之基石。就具体涉及的内容而言,劳动能力鉴定的涵盖范围更为广阔,它不仅包含对工伤(包含职业病)的鉴定,而且还针对由于疾病或者非工作原因所致的暂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劳动力丧失进行判断。其主要功能在于根据医学原则对工作人员暂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劳动力丧失情况作出精确的评价。相比之下,伤残等级鉴定则具有更高的专业性以及更加严谨的标准,其主要职责在于对工伤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永久性劳动力丧失的情况进行准确的评估。尽管两者在工作流程以及评判依据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在某些明确的工伤(包含职业病)情形中,伤残等级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同步进行。
此外,两者的申请鉴定时间亦有所区别,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通常为受伤人员病情相对稳定之后,而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时间则通常在医疗结束之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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