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什么罪名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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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把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给他人。如果挪用的金额大、超过三个月没归还,或者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和受益权。从主观方面来说,这种罪行是故意的,嫌疑人明知道这些资金是单位的,还是故意挪用。
挪用资金罪是什么罪名

一、挪用资金罪是什么罪名

刑法学中的挪用资金罪,这是一种涉及到公司、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内部员工的犯罪行为。这种罪行通常是某个工作人员利用自身在本职工作中所具有的职权优势,擅自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私自拨出,挪作他用或借予关系人使用,这个过程中若是涉及到的财产数量较大,且在经历了超过三个月期限却仍然未能归还给原出处的情况下;或是虽然并没有达到三个月之限,但是所挪用资产的数量甚大,被用以从事某种盈利性经营活动,或是从事某种非合法活动的情形下,就有可能涉及到挪用资金罪的嫌疑。因此可以说,挪用资金罪主要侵犯的乃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合法使用权和受益权。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罪行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故意,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应当明知所挪用的资金属于其所在单位所有,却依然决意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通常指公司、企业或社会团体员工利用职权,非法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或借予他人。若挪用金额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均可能构成此罪。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和受益权。此罪行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嫌疑人明知资金属于单位所有,却故意挪用。

二、挪用资金罪可以判缓刑

若犯挪用资金罪者,其受刑法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且满足以下条件,便可能被判决缓期执行:

1.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2.存在希望从罪行中得到教训并遵守法纪的自愿悔过之意态;

3.在社会上无再次犯罪之明显危险性;

以及4.对于他/她所生活和活动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后果。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挪用资金罪高管怎么判

在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施挪用公款罪的刑罚裁定过程中,主要根据其涉及的资金规模、使用去向、是否偿还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精密综合分析与评估。例如,当这类行为所涉及的资金数额达到一定程度,且在资金被挪用后的三个月内未能予以适当归还,或者虽然在这三个月期限之内得到了回退,但该笔金额仍然相当庞大,已经被用于企业的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然而,倘若此类高层管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所涉及的挪用人公司资金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虽然数额并非如此之大,但是在资金归还方面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未能及时奉还,那么他们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即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针对这类高层管理人员的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时,法官通常会充分考虑到他们的职务地位、社会影响力以及他们的行为给所在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等诸多因素,以期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挪用资金的数额大小及持续时间长短如何,只要这些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并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具体的刑罚裁定需要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

挪用资金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通常指公司、企业或社会团体员工利用职权,非法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或借予他人。若挪用金额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均可能构成此罪。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和受益权。此罪行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嫌疑人明知资金属于单位所有,却故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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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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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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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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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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