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欠债法人要负责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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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破产后负债,法人责任可不是随便定的。公司得用自己的资产来还账。要是清算后还不够还,一般来说,法人就不需要用个人财产来担保了。但是,如果法人滥用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法人可能就得承担连带责任了。
公司倒闭欠债法人要负责吗

一、公司倒闭欠债法人要负责吗

关于公司在面临破产倒闭且背负债务之际,企业法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并非是可以轻易得出结论的问题。通常而言,公司应以其所有资产来承担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然而,若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之后,仍然无法完全偿还债务,此时,企业法人个人通常并不需要以其个人财产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但是,倘若企业法人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不当行为,则该法人有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破产且负债时,企业法人责任非轻易可定。公司应用其资产偿还债务。若清算后仍无法偿还,企业法人通常不需个人担保。但如滥用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法人或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倒闭欠债应该怎么办

当企业经历倒闭之痛时,其所背负的巨额债务必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偿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指示,企业在正式宣布破产之前,务必先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确保在正式报刊上进行公示。

反观债权人方面,他们也必须在此后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债权申报的文件。

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有效申报债权,仍然有机会在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阶段前进行相应的补充申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补充申报未能及时完成,那么就意味着之前已经开始的分配行动将无法继续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公司倒闭欠债怎么讨要赔偿

当面临公司停业之时,您首先需明确该公司是否已步入清算程序。在确认无误之后,请确保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自身享有的债权。法律层面上,赔偿分配的优先顺位大致如下:先行支付的应为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然后再偿还员工应得的薪资、社保费、疗养待遇及丧葬费用等的缺额部分;接下来,是关于划拨进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同时也包括法律以及行政性法规明文规定应交付给职工的所有其他补偿费用;其次,是破产人拖欠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金;最后,才轮到普通债权人的破产债权。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建议您事先准备好能够证实您享有债权的相关文件,例如合同或欠条等。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进行了注销处理,那么,其股东将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公司破产且负债时,企业法人责任非轻易可定。公司应用其资产偿还债务。若清算后仍无法偿还,企业法人通常不需个人担保。但如滥用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法人或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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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原债务公司负责人或股东曾出具过书面还款保证或新公司出具过书面还款承诺,那么可以依此向债务公司负责人或股东或新公司追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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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当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而倒闭(非财务人员违规操作而导致),那么,只要财务人员工作是依法依规的,就不应为公司倒闭承担责任,当然,如存在财务工作失误或违法违规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1、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是按照国家及公司制定的相关法规制度从事财务工作;
2、如财务人员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那么也就不应承担作为财务人员的责任;
3、当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而倒闭(非财务人员违规操作而导致),那么,只要财务人员工作是依法依规的,就不应为公司倒闭承担责任,当然,如存在财务工作失误或违法违规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4、公司采购(或接受劳务服务)所发生的欠款,一般来说,该经济业务由公司业务部门直接对应,作为财务人员,只是依法进行账务处理,欠款的产生存在多种原因,必须查实后才能界定具体责任人,那么,对于所有经济业务,只要财务人员及时完整、真实合法进行了财务处理,如实披露相关财务信息,也就不需担心担责。
根据《会计法》第4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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