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外加民事赔偿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2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如果因故意伤害引起了民事赔偿纠纷,需要确定损害程度,包括医疗、护理、工资损失等。受害者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会根据证据来裁定赔偿金额。如果犯罪者主动赔偿,可能会减轻刑罚。
故意伤害罪外加民事赔偿怎么办

一、故意伤害罪外加民事赔偿怎么办

故意伤害行为陷入诉诸民事赔偿纠纷,首先需明确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程度,涵盖住院治疗费用、日常护理费用、因伤停工导致的工资损失、营养补充所需费用以及如若构成伤残等级则需支付的残疾赔偿金等诸多方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受害者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向犯罪嫌疑人追讨相关损失。法院将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具体案情,对赔偿金额进行合理裁定。

值得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以求得受害者的谅解,这在刑事审判阶段有可能被视为减轻刑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故意伤害引发民事赔偿纠纷,需界定损害程度,包括医疗、护理、工资损失等。受害者可在刑事中提附带民事,追讨损失。法院将根据证据裁定赔偿。犯罪者主动赔偿,可能获减轻刑罚。

二、故意伤害罪该怎么处理

在法律体系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分具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若某人实施故意伤谤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处罚;

若其情节更为恶劣,例如导致他人重伤的,则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倘若该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致使他人身亡或是通过极度残忍的手段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等极其严重后果,那么施害者将被判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这是一种特定且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意图非法地伤害他人身体,并且必须已经给对方的人身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够构成此项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名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在对故意伤害罪做出明确判断的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要素:首要的一点是行为人确实实施了伤害他人体质的行为,其中涵盖了如殴打、砍击、灼烧等多种激进性、伤害性的动作和方式;其次,这种具有破坏性的行为必需是出于故意的心态,暗示着当事人明知道他们自身的行为极有可能令另一方遭受身体上的创伤,却依然坚定地期望或默默接受这个结果的发生;再次,施加给被害人的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轻重,通常情况下,该损伤程度应依据相应的司法鉴定标准进行严格的评定。例如,造成被害人人体组织器官的结构产生某种程度的损害,或者使某个或者某些功能出现障碍等;最后,施害行为与实际所引起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换言之,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完全是由当事人的施害行为直接造成的。总而言之,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确立,需要全方位综合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其主观意图、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及其与前述因果联系等多个层面的内容。

故意伤害引发民事赔偿纠纷,需界定损害程度,包括医疗、护理、工资损失等。受害者可在刑事中提附带民事,追讨损失。法院将根据证据裁定赔偿。犯罪者主动赔偿,可能获减轻刑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5.1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7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故意伤害罪外加民事赔偿怎么办
一键咨询
  • 131****70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5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6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6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2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1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8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8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1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3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1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7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0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5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7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私闯民宅外加故意伤害罪能判多少年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私闯民宅外加故意伤害罪能判多少年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参加居民医保出现意外伤害报销吗
[律师回复]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Accdc)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要求的人身保险。  不可保意外伤害  不可保意外伤害,也可理解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职责,即从保险原理上讲,保险人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背法律的限定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不可保意外伤害通常包括: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做法导致的伤害。  对于不可保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为除外职责。  特约保意外伤害  特约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上讲虽非不能承保,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职责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本领,通常不予承保,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商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  特约保意外伤害包括:  
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到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赛车、拳击、江河漂流、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到意外伤害。  
3.核辐射导致的意外伤害。  
4.医疗意外导致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错药品、体检时导致的损伤、手术切错部位等)。  通常意外伤害  通常可保意外伤害,即在通常情况下可承保的意外伤害。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通常可保意外伤害。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597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叫加害?加害给付和加害给付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加害给付是什么意思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债务人交付的家畜患有传染病,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家畜受传染而死亡;因债务人交付的家电质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等。在加害给付中,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究竟以何种根据请求债务人赔偿,学者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因债务人瑕疵履行,使债权人受到原债务范围以外的损害的,仅在债务人有故意或过失的场合,才负赔偿责任,因而债权人只能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也有学者认为,瑕疵履行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要件的,债权人除可依债务违反请求损害赔偿外,还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得选择一种有利的根据请求赔偿。还有学者认为,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是将债权人的侵权行为责任转换为债务违反的责任,此时,债务人的注意义务为“履行债务时应尽交易上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加害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应认为是基于履行上的过失而负赔偿责任。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
二、加害给付的特点
1、债务人的展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加害给付只能在履行有效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也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债务人所作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不能成立或者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此情况下,只能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和缔约失责任,而不产生加害给付责任。还应当看到,加害给付的主体只限于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履行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才有可能构成加害给付。如果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一定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则不属于加害给付。
2、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学理上又称为固有利益或维护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此处所称的现有财产是指履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或称为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利益。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产品质量法》第29条称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应该说后一种表述更为明确。它是指产品和劳务瑕疵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等造成债权人遭受人身伤亡和给付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3、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从上述分析可见,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实际上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债权人事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乃是债权人享有的绝对权,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到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保护。由于加害给付的行为将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以积极的方式实施(如医院医生的误诊),也可以是以消极的方式实施(如故意不肯知产品不合格的危险而使买受人道受损害)。加害给付行为可以是因为给付的标的物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同时也可以是给付行为本身不符合合同规定直接造成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损害(如因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致使旅游车翻车,使旅客遭受伤害)。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故意杀害罪怎么判刑刘加民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取决于案件情况和恶劣程度。依据法律,犯罪分子可能面临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情节轻微且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可能被判3至10年有期徒刑。具体量刑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7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故意伤害罪可以加民事赔偿吗
故意伤害罪案件能否同时主张民事赔偿对于故意伤害罪这一犯罪行为,受害者有权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并同时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赔偿。这些民事赔偿的范围及金额应结合实际损害情况做出评估,其中可能涉及到例如医疗费用、误工津贴、住院餐饮补贴、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等多个方面的费用。然而,在主张这些费用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持。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对对外国人民有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公约有何依据
[律师回复] 1.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于1969年12月4日生效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该公约于1979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国际民用航空器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避免产生刑事管辖权的漏洞或空白。为此,公约从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两方面对航空器上的犯罪进行了规定。 2.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1971年10月14日生效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国生效。《东京公约》虽然对劫持航空器的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如该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如航空器内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了干扰、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将犯此类行为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但是,这个规定不够明确,没有指明非法劫持航空器即构成犯罪,更没有制定具体的惩罚规则,因而在后来60年代末劫机浪潮蔓延到世界范围时,国际社会普遍感到《东京公约》的明显不足,认为有必要专门针对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制定一个新的国际公约。于是,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指定下,1969年成立了准备起草新的法律文件的专门小组,1970年3月在国际民航组织本部所在地蒙特利尔召开的法律委员会第17次会议上,拟出了新公约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草案,同年12月,在海牙外交会议上经修改后获得通过。 3.1971年9月23订于蒙特利尔,1973年1月26日生效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本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国生效。由于《海牙公约》只专门针对空中劫持的犯罪行为,而实际上还有一些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的严重犯罪行为尚未规定进去,因此,处理此类犯罪就没有国际刑法的依据。就在国际民航组织正在草拟《海牙公约》时,1970年2月21日同一天,就发生了两起犯罪分子向飞机秘密放置炸弹引起空中爆炸事件。这使得国际社会进一步意识到只有一个《海牙公约》还不足以有效地惩治各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还需要制定一个内容更广的国际公约。因此,1970年9月,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第18次会议,拟出了公约草案。1971年9月,在蒙特利尔外交会议上,产生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4.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1989年8月6日生效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89年8月6日对我国生效。1971年9月23日签订的《蒙特利尔公约》虽然较之《海牙公约》,扩大了罪行范围,使其包括“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也包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既包括直接针对航空器本身的罪行,也包括针对航空设备的罪行。但该公约没能将犯罪分子危害机场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进去。如1973年8月,在希腊雅典机场,正当旅客排队经过安检而登机过程中,两名分子投掷手榴弹,当场炸死5人、炸伤55人。为了弥补这个缺陷,1988年2月24日,国际社会又在蒙特利尔签订了《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宣布为一种国际犯罪。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故意伤害罪可以另外民事上诉吗
若遭逢故意伤害事件,受害者既可选择同时启动刑事和民事两个层面的法律程序,亦可仅就民事部分单独提出起诉。其中,若因人身权益受侵害或财物被不法分子损毁而造成物质损失的受害者,有权力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发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若受害者不幸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则其法定代理人及近亲有权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7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私闯民宅罪和故意伤害罪能叠加吗
在我国刑法中,私闯民宅的行为被明确定义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某个公民同时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伤害罪,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就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惩处。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相关或多个犯罪活动中。例如,如果一个人未经授权擅自进入他人房产,并在这个过程中对屋内人员实施了严重的伤害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什么叫加害给付,加害给付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加害给付是什么意思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债务人交付的家畜患有传染病,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家畜受传染而死亡;因债务人交付的家电质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等。在加害给付中,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究竟以何种根据请求债务人赔偿,学者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因债务人瑕疵履行,使债权人受到原债务范围以外的损害的,仅在债务人有故意或过失的场合,才负赔偿责任,因而债权人只能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也有学者认为,瑕疵履行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要件的,债权人除可依债务违反请求损害赔偿外,还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得选择一种有利的根据请求赔偿。还有学者认为,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是将债权人的侵权行为责任转换为债务违反的责任,此时,债务人的注意义务为“履行债务时应尽交易上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加害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应认为是基于履行上的过失而负赔偿责任。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
二、加害给付的主要特点
1、债务人的展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加害给付只能在履行有效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也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债务人所作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不能成立或者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此情况下,只能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和缔约失责任,而不产生加害给付责任。还应当看到,加害给付的主体只限于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履行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才有可能构成加害给付。如果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一定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则不属于加害给付。
2、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学理上又称为固有利益或维护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此处所称的现有财产是指履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或称为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利益。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产品质量法》第29条称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应该说后一种表述更为明确。它是指产品和劳务瑕疵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等造成债权人遭受人身伤亡和给付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3、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从上述分析可见,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实际上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债权人事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乃是债权人享有的绝对权,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到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保护。由于加害给付的行为将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以积极的方式实施(如医院医生的误诊),也可以是以消极的方式实施(如故意不肯知产品不合格的危险而使买受人道受损害)。加害给付行为可以是因为给付的标的物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同时也可以是给付行为本身不符合合同规定直接造成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损害(如因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致使旅游车翻车,使旅客遭受伤害)。
加害给付是什么意思,加害给付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加害给付是什么意思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债务人交付的家畜患有传染病,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家畜受传染而死亡;因债务人交付的家电质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等。在加害给付中,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究竟以何种根据请求债务人赔偿,学者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因债务人瑕疵履行,使债权人受到原债务范围以外的损害的,仅在债务人有故意或过失的场合,才负赔偿责任,因而债权人只能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也有学者认为,瑕疵履行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要件的,债权人除可依债务违反请求损害赔偿外,还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得选择一种有利的根据请求赔偿。还有学者认为,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是将债权人的侵权行为责任转换为债务违反的责任,此时,债务人的注意义务为“履行债务时应尽交易上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加害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应认为是基于履行上的过失而负赔偿责任。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
二、加害给付的特点
1、债务人的展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加害给付只能在履行有效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也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债务人所作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不能成立或者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此情况下,只能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和缔约失责任,而不产生加害给付责任。还应当看到,加害给付的主体只限于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履行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才有可能构成加害给付。如果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一定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则不属于加害给付。
2、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学理上又称为固有利益或维护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此处所称的现有财产是指履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或称为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利益。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产品质量法》第29条称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应该说后一种表述更为明确。它是指产品和劳务瑕疵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等造成债权人遭受人身伤亡和给付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3、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从上述分析可见,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实际上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债权人事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乃是债权人享有的绝对权,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到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保护。由于加害给付的行为将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以积极的方式实施(如医院医生的误诊),也可以是以消极的方式实施(如故意不肯知产品不合格的危险而使买受人道受损害)。加害给付行为可以是因为给付的标的物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同时也可以是给付行为本身不符合合同规定直接造成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损害(如因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致使旅游车翻车,使旅客遭受伤害)。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赔偿 > 故意伤害罪外加民事赔偿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