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外加民事赔偿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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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因故意伤害引起了民事赔偿纠纷,需要确定损害程度,包括医疗、护理、工资损失等。受害者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会根据证据来裁定赔偿金额。如果犯罪者主动赔偿,可能会减轻刑罚。
故意伤害罪外加民事赔偿怎么办

一、故意伤害罪外加民事赔偿怎么办

故意伤害行为陷入诉诸民事赔偿纠纷,首先需明确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程度,涵盖住院治疗费用、日常护理费用、因伤停工导致的工资损失、营养补充所需费用以及如若构成伤残等级则需支付的残疾赔偿金等诸多方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受害者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向犯罪嫌疑人追讨相关损失。法院将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具体案情,对赔偿金额进行合理裁定。

值得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以求得受害者的谅解,这在刑事审判阶段有可能被视为减轻刑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故意伤害引发民事赔偿纠纷,需界定损害程度,包括医疗、护理、工资损失等。受害者可在刑事中提附带民事,追讨损失。法院将根据证据裁定赔偿。犯罪者主动赔偿,可能获减轻刑罚。

二、故意伤害罪该怎么处理

在法律体系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分具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若某人实施故意伤谤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处罚;

若其情节更为恶劣,例如导致他人重伤的,则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倘若该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致使他人身亡或是通过极度残忍的手段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等极其严重后果,那么施害者将被判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这是一种特定且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意图非法地伤害他人身体,并且必须已经给对方的人身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够构成此项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名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在对故意伤害罪做出明确判断的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要素:首要的一点是行为人确实实施了伤害他人体质的行为,其中涵盖了如殴打、砍击、灼烧等多种激进性、伤害性的动作和方式;其次,这种具有破坏性的行为必需是出于故意的心态,暗示着当事人明知道他们自身的行为极有可能令另一方遭受身体上的创伤,却依然坚定地期望或默默接受这个结果的发生;再次,施加给被害人的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轻重,通常情况下,该损伤程度应依据相应的司法鉴定标准进行严格的评定。例如,造成被害人人体组织器官的结构产生某种程度的损害,或者使某个或者某些功能出现障碍等;最后,施害行为与实际所引起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换言之,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完全是由当事人的施害行为直接造成的。总而言之,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确立,需要全方位综合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其主观意图、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及其与前述因果联系等多个层面的内容。

故意伤害引发民事赔偿纠纷,需界定损害程度,包括医疗、护理、工资损失等。受害者可在刑事中提附带民事,追讨损失。法院将根据证据裁定赔偿。犯罪者主动赔偿,可能获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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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加害?加害给付和加害给付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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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害给付是什么意思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债务人交付的家畜患有传染病,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家畜受传染而死亡;因债务人交付的家电质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等。在加害给付中,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究竟以何种根据请求债务人赔偿,学者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因债务人瑕疵履行,使债权人受到原债务范围以外的损害的,仅在债务人有故意或过失的场合,才负赔偿责任,因而债权人只能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也有学者认为,瑕疵履行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要件的,债权人除可依债务违反请求损害赔偿外,还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得选择一种有利的根据请求赔偿。还有学者认为,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是将债权人的侵权行为责任转换为债务违反的责任,此时,债务人的注意义务为“履行债务时应尽交易上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加害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应认为是基于履行上的过失而负赔偿责任。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
二、加害给付的特点
1、债务人的展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加害给付只能在履行有效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也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债务人所作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不能成立或者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此情况下,只能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和缔约失责任,而不产生加害给付责任。还应当看到,加害给付的主体只限于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履行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才有可能构成加害给付。如果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一定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则不属于加害给付。
2、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学理上又称为固有利益或维护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此处所称的现有财产是指履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或称为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利益。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产品质量法》第29条称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应该说后一种表述更为明确。它是指产品和劳务瑕疵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等造成债权人遭受人身伤亡和给付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3、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从上述分析可见,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实际上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债权人事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乃是债权人享有的绝对权,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到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保护。由于加害给付的行为将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以积极的方式实施(如医院医生的误诊),也可以是以消极的方式实施(如故意不肯知产品不合格的危险而使买受人道受损害)。加害给付行为可以是因为给付的标的物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同时也可以是给付行为本身不符合合同规定直接造成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损害(如因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致使旅游车翻车,使旅客遭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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