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民事赔偿互赔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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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是否相互,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都有伤害行为,且都有赔偿请求,那可能会相互赔偿。但法院会考虑伤害的程度、双方的过失大小以及经济能力等因素。如果一方的伤害完全是因为另一方的过失造成的,而自己没有过失,那就不一定会相互赔偿。法院会综合判断,确保裁决公正合理。
故意伤害罪民事赔偿互赔吗

一、故意伤害罪民事赔偿互赔吗

对于故意伤害罪所涉及的民事赔偿是否存在相互赔偿的情形,需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通常而言,若双方均对彼此造成了伤害,且各自负有民事赔偿之责及相关诉讼请求,则可能出现相互赔偿的现象。

然而,此种情况还需考虑到伤害的严重程度、过失的轻重、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若其中一方的伤害完全系由另一方的过失导致,而自身并无任何过失行为,则不存在相互赔偿的可能性。在判定民事赔偿责任归属时,法院将全面考量各类因素,以实现公正合理的裁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故意伤害罪的民事赔偿是否相互,取决于案情。若双方互有伤害且均有赔偿请求,可能相互赔偿。但需考虑伤害程度、过失大小和经济能力。若一方的伤害纯因另一方过失,无自身过失,则不会相互赔偿。法院将综合判断,确保公正裁决。

二、故意伤害罪致轻伤二级怎么判刑

众所周知,针对轻伤这一情况,法律通常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般情况下,被告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而这里所说的“轻伤”,则主要涵盖了使人肢体或者容貌受到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受到阻碍,以及对人体健康产生中度伤害等方面的情形,具体可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两类。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并坦白罪行的话,他们将有机会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倘若他们能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甚至可能得到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优待。

当然,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与受害人能够通过友好协商,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共识,那么法院也会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从而在量刑时予以适当的从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如何界定标准刑罚

故意伤害罪,简称伤罪,特指故意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来对他人身体健康实施侵害的行为。它的定义主要依赖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第一,攻击行为必须具有明知故犯的主观有意;其次,伤害造成的结果的严重程度(如轻伤、重伤乃至致人死亡);最后,还需要充分评估违法者选择的手段以及事件的整个情节。在涉及到刑罚标准时,如果受害者为轻度受伤,刑罚尺度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重伤级别,那么刑期将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若造成了人员死亡或使用极为残忍的手法导致另一方身体遭受严重伤残的情况,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甚至是死刑的刑事责任。然而,实际的判刑过程中,法院会结合事件发生的初始原因、所采用的手法、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效应、罪犯在案发之后的表现态度等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权衡。例如,在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事件中,假如犯罪嫌疑人能够坦白自身的罪行,真诚地悔过自新,主动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且获得后者的谅解,这无疑会成为法官在量刑过程中的重要参考因素,进而可能会寻求适当的从宽处理措施。

故意伤害罪的民事赔偿是否相互,取决于案情。若双方互有伤害且均有赔偿请求,可能相互赔偿。但需考虑伤害程度、过失大小和经济能力。若一方的伤害纯因另一方过失,无自身过失,则不会相互赔偿。法院将综合判断,确保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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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虽然《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二,根据《刑法》
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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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这两种关系中、朋友。被害人积极的应对方式有许多种。在这种关系中、顺应,他们可能仅互相认识,有的甚至以为是对自己有利的、无知或贪婪。当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时,交往关系可以分为初次见面和长期相识两类、邻里。二是具有特殊属性的被害人。被害后的关系、受虐狂。主动顺应主要有两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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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具体一审的审理程序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书后。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量刑有关的事实、检查、查封,审判长宣布休庭,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经人民通知,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公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诉讼阶段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查明事实、当事人和辩护人,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被告人:
(一)案件事实清楚。人民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当事人和辩护人。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和辩护人。公诉人,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辩论。经审判长许可。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当然在一审期间也可以经审理查明并由人民予以无罪释放。被害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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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书后。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量刑有关的事实、检查、查封,审判长宣布休庭,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经人民通知,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公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诉讼阶段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查明事实、当事人和辩护人,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被告人:
(一)案件事实清楚。人民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当事人和辩护人。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和辩护人。公诉人,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辩论。经审判长许可。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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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自然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近亲属关系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然而,我国的不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却不尽一致。一是《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三是《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部法律对近亲属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广。那么,在具体的应用中该任何确定近亲属的范围呢 笔者认为,虽然三部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但是作为法律,对同一法律概念的规定不同时,应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进行使用。另外,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的范围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在其规定范围与法律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适用。还有《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的亲友可以被委托为刑事诉讼的辩护人。通常情况下认为,亲友包括亲属和朋友,其范围比近亲属要广泛的多。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采用亲友的概念,依然采用近亲属的概念。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当事人为单位,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于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同,在判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时,也要采用不同的标准。如企业法人,其工作人员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包括与事业单位有事业关系的人员,也包括与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适用不同的标准来加以判断。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人。社区是指人民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以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与行政村同一等级的行政区域。从该条规定可看出,社区可以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即可以推荐本社区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推荐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同样即可以推荐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推荐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除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还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这是应该注意的问题。
2、有关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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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互助会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互助会起诉,法院会受理吗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互助会是民间借贷的一种组织,如果会首和会员之间发生纠纷,,符合如下条件,必须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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