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中的叠加罪是什么
贪污犯罪中的叠加罪多指在贪污罪实施期间,伴随有其它相关联的犯罪活动。例如,在贪污犯罪的过程中,行贿、受贿、滥用职权以及挪用公款等行为都可能被牵扯其中。贪污罪本身则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属于公众合法所有之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犯罪中的叠加罪通常是指在实施贪污行为期间,伴随发生的其他相关犯罪活动。如行贿、受贿、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等。这些行为与贪污罪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严重犯罪。贪污罪特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产,通过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实施犯罪。
二、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是指什么
贪污罪乃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之便,或进行侵吞、盗取、诈骗等非法方式,将公有财物据为己有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里所说的“公有财物”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类财产:(1)国家全权掌控的财产;
(2)由广大工会成员共享的财产;
以及(3)专用于扶贫救济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物或是专项基金。
此外,在国家政治机关、国营企业、行业联合企业及民众组织的管辖、运用乃至运输过程中所涉及的个人财产也应被视为公有财物。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贪污罪中的财物有哪些
贪污犯罪中所涉及到的“财物”,其范围较为广泛,通常包括了诸如货币、各类有价证券以及有形财产等多种形式。其中,货币这一最为常见的形式自然不在话下;而诸如债券、股票这类有价证券亦包含在内。除此之外,凡是具备经济价值且可以进行交易或者交换的物品,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皆被视为贪污犯罪中涉及到的财物范畴。同时,此处所述的财物还应包括那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例如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购入房产、获得免费的劳务服务等等。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那些非财产性的利益,如职务晋升、升学机会等,一般情况下并不被视作贪污犯罪中的财物。总的来说,要判定某项事物是否属于贪污犯罪中的财物,关键在于该事物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并且能够进行转让或交易。
贪污犯罪中的叠加罪通常是指在实施贪污行为期间,伴随发生的其他相关犯罪活动。如行贿、受贿、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等。这些行为与贪污罪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严重犯罪。贪污罪特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产,通过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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