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除了其他方法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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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就是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欺骗的手段,比如说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把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且金额还得达到一定标准。 常见的情况有收了对方的财物就跑,或者冒用别人的身份去签假合同。 这些行为破坏了合同交易的诚信原则,还扰乱了市场秩序,所以会受到法律很严厉的制裁。
合同诈骗罪除了其他方法有几种

一、合同诈骗罪除了其他方法有几种

在合同诈骗罪这一刑法范畴内,关于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节可谓丰富多元,其中最具代表性且普遍存在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即在对方当事人向其支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建立担保财产关系之后,犯罪分子选择逃避藏匿;

或者是通过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者冒充他人身份来签订合同等。

具体来说,合同诈骗罪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法,从而从对方当事人手中骗取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违法行为,指的是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常见情形包括收受对方财物后逃避藏匿,或冒用他人身份签订虚假合同。 这些行为损害了合同交易的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合同诈骗罪目前的处罚标准

1.在我国现行《刑法》中,针对合同诈骗罪设定了三种不同程度的刑罚制裁量规,即分别为:

对犯罪分子处以三年或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科处罚款;

对犯案情较重者,处以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相应的罚金;

对危害极其严重的案件,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而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刑事法院会依据所获得的证据资料以及对案件深入分析得出的结果来作出最终判决。

此外,关于涉案金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量各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受害人的财务状况等因素加以明确。

2.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如果在合同签订以及履约过程中,采取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那么将会面临以下刑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科处罚金;

犯罪情节较为严重者,将依照三年以上但不超十年的有期徒刑予以惩治,同样需并处罚金;

倘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那么将会面临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并且按照相关法规处以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

具体而言,这类行为表现包括:

(1)以虚构设立的公司或者冒名顶替他人缔结合同;

(2)利用伪造、篡改甚至作废金融票据或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书来作为合同的抵押物;

(3)在经济能力无法实现履约的前提下,通过先行完成较少的合同内容或者选择部分履约的方式,引诱对方持续签订并完成整个合约;

(4)在收取到对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收款或担保品之后立即潜逃或藏匿行踪;

(5)运用其他各种手法诱导对方当事人付出财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能取保吗

在符合相关程序与标准的前提下,涉及到的合同诈骗罪行可向司法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此项措施的适用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只需判处管制、拘役或是附加刑;其次,若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威胁;再次,行为人若是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主、正处于孕期或是在哺育期内哺乳新生儿,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且事例尚未审理完毕,那么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是需要结合犯罪事件的确切性质、情节严重程度、所带来的伤害和影响、行为人的认错态度以及是否具有悔过表现,甚至包括对赃款是否已经尽心尽力退还等等众多复杂的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考量。此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也会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违法行为,指的是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常见情形包括收受对方财物后逃避藏匿,或冒用他人身份签订虚假合同。 这些行为损害了合同交易的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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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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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公司,除了注册其他币种的外币,还能做哪些?
[律师回复]
一、外汇帐户类别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目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经常项目外帐户共包括两类:
1、外汇结算帐户;
2、外汇专用帐户。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外汇专用帐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帐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
二、外汇帐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
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三、开立外汇帐户所需材料
1、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年进出口额:是指外经贸公司或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每年以海关报关单为依据所统计的进出口实际发生额。
2、中资企业外汇专用帐户(
1)贸易项下进口代理、贸易专项帐户(贸易专项包括中标项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投标保证金、先收后支转口贸易等)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b)企业营业执照;
c)外经贸部关于对外经营权的批复;
d)与开户相关的合同;e)有关国内单位外汇来源材料;f)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捐赠、援助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
b)有些单位须提供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人民银行对成立基金会的批件;c)已生效的捐赠协议、意愿书或援助协议;d)有些单位须提供接受援助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书;e)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专项代理业务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
b)企业营业执照;
c)国家主管部、委、局对经营有关代理业务的批件;d)货运公司还需提供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4)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
b)企业营业执照;
c)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5)国际旅行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
b)营业执照;c)国家旅游局对国际旅行社资格的批件;d)国家旅游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

6)其它类特殊情况,按外汇局的要求提供有关开户材料
四、开户程序及有关要求
1、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限于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我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我局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4、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帐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使用与监管
一、帐户的使用
1、开户单位办理帐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帐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帐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帐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帐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中有关帐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帐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帐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帐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帐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二、帐户的监管
1、经批准开立的外汇帐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帐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帐户进行年检。
2、对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下列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1)未经批准开立外汇帐户;(
2)出租、出借、转让外汇帐户;(
3)擅自改变帐户使用范围;(
4)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帐户;(
5)违反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转户及闭户
1、转户:(
1)开户单位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给帐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但如果单纯因为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局不予办理转户手续。(
2)开户单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向其颁发《外汇帐户转户批准书》。开户单位持此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2、闭户:(
1)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帐户。开户单位如无进一步使用外汇帐户的需要,应持闭户情况说明、《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帐户使用证》后,核发《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开户单位应于闭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清户材料送外汇局。(
2)因违规使用帐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帐户。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时,可勒令开户银行撤销违规帐户。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十天内持银行闭户材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注销帐户。除上述要求外,开户单位还应认真学习《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等外汇管理法规,严格按规定开立、使用外汇帐户。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进出有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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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外资企业,想开立外币账户,除了注册其他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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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帐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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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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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捐赠、援助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
b)有些单位须提供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人民银行对成立基金会的批件;c)已生效的捐赠协议、意愿书或援助协议;d)有些单位须提供接受援助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书;e)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专项代理业务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
b)企业营业执照;
c)国家主管部、委、局对经营有关代理业务的批件;d)货运公司还需提供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4)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
b)企业营业执照;
c)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5)国际旅行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
b)营业执照;c)国家旅游局对国际旅行社资格的批件;d)国家旅游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

6)其它类特殊情况,按外汇局的要求提供有关开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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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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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户单位应按我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我局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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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批准开立外汇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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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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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三、开立外汇帐户所需材料
1、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年进出口额:是指外经贸公司或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每年以海关报关单为依据所统计的进出口实际发生额。
2、中资企业外汇专用帐户(
1)贸易项下进口代理、贸易专项帐户(贸易专项包括中标项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投标保证金、先收后支转口贸易等)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b)企业营业执照;
c)外经贸部关于对外经营权的批复;
d)与开户相关的合同;e)有关国内单位外汇来源材料;f)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捐赠、援助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
b)有些单位须提供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人民银行对成立基金会的批件;c)已生效的捐赠协议、意愿书或援助协议;d)有些单位须提供接受援助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书;e)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专项代理业务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
b)企业营业执照;
c)国家主管部、委、局对经营有关代理业务的批件;d)货运公司还需提供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4)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
b)企业营业执照;
c)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5)国际旅行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
b)营业执照;c)国家旅游局对国际旅行社资格的批件;d)国家旅游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

6)其它类特殊情况,按外汇局的要求提供有关开户材料
四、开户程序及有关要求
1、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限于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我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我局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4、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帐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使用与监管
一、帐户的使用
1、开户单位办理帐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帐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帐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帐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帐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中有关帐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帐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帐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帐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帐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二、帐户的监管
1、经批准开立的外汇帐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帐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帐户进行年检。
2、对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下列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1)未经批准开立外汇帐户;(
2)出租、出借、转让外汇帐户;(
3)擅自改变帐户使用范围;(
4)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帐户;(
5)违反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转户及闭户
1、转户:(
1)开户单位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给帐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但如果单纯因为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局不予办理转户手续。(
2)开户单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向其颁发《外汇帐户转户批准书》。开户单位持此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2、闭户:(
1)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帐户。开户单位如无进一步使用外汇帐户的需要,应持闭户情况说明、《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帐户使用证》后,核发《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开户单位应于闭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清户材料送外汇局。(
2)因违规使用帐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帐户。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时,可勒令开户银行撤销违规帐户。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十天内持银行闭户材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注销帐户。除上述要求外,开户单位还应认真学习《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等外汇管理法规,严格按规定开立、使用外汇帐户。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进出有哪些具体规定
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时可以解除的合同,那么这种欺诈行为是否可以算作是一种违约行为呢?
[律师回复]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合同民事欺诈有四大特点  
一、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  
二、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诈不同于合同纠纷  合同欺诈也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但不同于合同纠纷。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惟一的标准。  区别
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根本没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就是合同欺诈行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履行能力,虽经过努力仍不见成效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  区别
二:合同签订时和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却虚构事实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构成合同欺诈。如果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工作失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合同纠纷处理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但以欺诈行为签订合同的行为不能以违约行为来处理。如果合同欺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撤销合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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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质押贷款的种类有哪些?
存货(现货)质押贷款。购货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国债质押贷款,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国债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理财受益权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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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诈骗罪的种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诈骗犯罪具有以下特点和趋势:
1、发案率高并呈逐年递增趋势票据诈骗犯罪日趋猖獗,并呈逐年递增趋势,且递增幅度以成倍势头上升。
2、金额巨大,银行、客户损失严重。票据诈骗犯罪的金额无论单笔还是合计数,均呈大幅上升趋势,且金额巨大。票据诈骗犯罪给银行、客户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威胁了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使银行票据结算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3、活动职业化和团伙化。许多票据诈骗犯罪活动都有比较严密的组织和周密的策划,犯罪分子内部分工明确,相互掩护,精心设计,设置圈套,骗取银行、客户资金,呈现出职业化和团伙化特点,形成票据印制、实施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一条龙“作业”。
4、手段多样化和智能化。诈骗手段多样化,如使用“克隆”票据、伪造投递假汇款电报、买通邮局工作人员拍发假查复电报等诈骗手段已从传统的办法向借助高科技手段转化,如采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伪造他人签章部分犯罪分子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较熟悉银行业务。
5、以汇票为主,且有向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蔓延的趋势。票据诈骗犯罪以汇票为主,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又是重点目标,近年有向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蔓延的趋势。使用伪造、变造的进账单回单、收款通知、汇兑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
6、内外勾结案件较多。由于少数银行内部管理混乱、内控机制不健全,有章不循以及忽视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和监督,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为犯罪分子提供客户预留签章、提供虚假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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