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要批准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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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刑事拘留得经过一定程序,得让特定人员审核批准。这招是对付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要是有人犯法了,或者有嫌疑,公安或检察院能先把他的人身自由给限制了。公安机关拘留得县级及以上的领导批准,检察院拘留呢,得检察长说了算。根据《刑事诉讼法》,要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有这七种情况,公安就可以先拘留他们。
刑事拘留要批准吗

一、刑事拘留要批准吗

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刑事拘留行为必须经过特定程序和人员的审核及批准方可执行。刑事拘留系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当出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所采用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关于公安机关决定实施的刑事拘留行动,需由县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批准。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拘留的案件,则由该院的检察长作出最终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可先行拘留:

(1)正在筹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指控其犯罪的;

(3)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

(6)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需经特定程序和人员审核批准。该措施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在紧急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采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公安机关的拘留需县级及以上负责人审批,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则由检察长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可对存在七种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先行拘留。

二、刑事拘留最长多少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7天。

具体说来,公安机关如若认为需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地将申请期限延长一天至四天;

然而针对流窜犯、惯犯及团伙作案等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其审核批准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至于刑事拘留所针对的对象,包括以下七种情况:

1.预备实施犯罪行为、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发生之后立即被觉察到的当事人;

2.被受害者或目睹事件全过程的在场人士指认其犯罪的嫌疑人;

3.在其身边或住所查获有确凿犯罪证据的嫌疑人;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或逃跑以及逃离现场的嫌疑人;

5.有毁灭、篡改证据或串通证词可能的嫌疑人;

6.尚未透露真实姓名、住所信息且难以确定其身份的嫌疑人;

7.存在流窜作案、反复作案及团伙作案嫌疑的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被刑事拘留后多久能取保候审

关于刑事拘留后向司法机构申请取保候审之日期规格,并无明文规限。然而,通常的实践趋于最早尽早提出申请。理论而言,公安部门会在侦查阶段即开展对于涉嫌罪犯是否适合接受取保候审之条件审查。为符合取保候审之法定资格条件,必须满足诸如可能被刑事处罚管制拘役或可独立施行附加刑者;预计将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手段并不会引发显著社会风险的行为人等条件。此外,患病程度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在孕育或哺乳自己子女的女性,以及羁押期即将结束而事例尚未审结,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亦属此列。至于取保候审申请能否获得批准,则需办案机关依据个案实际状况与法规规章作出最终决策。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需经特定程序和人员审核批准。该措施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在紧急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采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公安机关的拘留需县级及以上负责人审批,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则由检察长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可对存在七种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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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权限。是各级审批机关对审核批准刑事拘留所具有的权力界限。通常指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应当拘留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执行拘留后应即时向当地外事处办公室和有关的外国人主管部门履行通报义务,同时并报公安部备案。 2、对入伍前在地方作案的军人需要刑事拘留的,应当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应依法追诉的,由该保卫部门拘留。 3、对县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应予刑事拘留的,必须经本级人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会闭会期间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方可审批。
3、审批程序。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填写《呈现请拘留报告书》,经有审批权限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该法律文书的填写应字迹工整,法律用语规范。司法实践中切忌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中写有“呈请刑事拘留X日”。对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拘留期限界满前的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并由原批准机关负责人审批,不必再签《拘留证》。但是在《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中应写明“呈请延长拘留X 日”或“呈请延长拘留至三十日”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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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之后逮捕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理由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放人这一点很复杂,分很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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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拘以后并且已经被逮捕了的情况,是否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根据讯问结果后决定并执行,理由是【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还有【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再比如【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批捕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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