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执行算不算刑期
在我国,取保候审并不计入刑期。
此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一项独特刑事强制措施,原意是在于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外力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对于那些尚未被逮捕或是已经被捕但需改变强制措施的罪犯嫌疑人和被告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以防他们逃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
为了确保这些人员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司法机关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会向他们发出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不至于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种强制措施的实施,可以看作是对罪犯嫌疑人和被告的一种临时性释放,以便于他们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他们所受到的羁押时间,例如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将会被纳入刑期计算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我国取保候审不计入刑期,是《刑诉法》规定的特殊强制措施,用于监管未逮捕或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被告,防其逃避司法程序。 通过担保人或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配合调查。 但判决前,如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羁押时间,则计入刑期。
二、取保候审执行机关通常是哪里
依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当人民法院正式宣布某位被告人享有取保候审权利之后,应当将有关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立即呈递至当地同级别公安机关进行执行;
如果该被告人不住于本地,则应该将上述文件和材料转交给其本人居住地所对应的公安机关执行。
如涉及到被告人需要采用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的话,那么应在核实保证金已成功缴存至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项账户以后,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银行开具的收款证明以备查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三、取保候审执行单位是谁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刑事诉讼措施的具体执行机构乃是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点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审制度的决策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当权力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便会将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必要的资料文件送达给执行部门实施。而执行机关则需要承担起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察的职责,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
我国取保候审不计入刑期,是《刑诉法》规定的特殊强制措施,用于监管未逮捕或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被告,防其逃避司法程序。 通过担保人或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配合调查。 但判决前,如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羁押时间,则计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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