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解除担保义务,担保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首先,担保时限届满;
其次,债权人在规定担保期限内并未行使任何追索权益,此时担保责任便可被豁免。
再者,当主合同发生变更但未经担保存疑人首肯之时,这种情况可能会加剧担保存疑人的负担,此时未经担保存疑人同意而增加的相关债务,存疑人将无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此外,在存在实体财富作为担保的语境之下,债权人如选择放弃该实体财富的担保权,在此基础上,担保人会同债务人拥有同等的免责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解除担保义务,担保人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担保期限到期,或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追索权益。若主合同变更未经担保人同意,新增债务无需担保。此外,若债权放弃实体财富担保,担保人与债务人可同等免责。
二、担保人怎么免责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担保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有权主张其担保责任得以豁免的。
第一种情形便是,当担保合同时效存在法律规定上的无效性所在,即这份担保合同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倘若保证人是因为受到了欺诈或是威胁等不当手段所迫才签订了保证协议,那么这类保证也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三类情况则是,主合同的条款内容在未经保证人本人同意之下被擅自修改,且增设了担保义务的部分;
此外,如果保证合同本身尚未成立,就自然谈不上什么样的保证责任;
再者就是,如果过了保证期限;
最后,在其他符合免责条件的情形下,担保人也是可以免除自身保证责任的。
接下来,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担保期限”通常用于描述担保期间这个概念。
具体来说,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若对此事项达成共识,则应按照这个约定为准;
如果双方未能以书面形式约定,亦或是约定不清,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担保期间则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在这六个月的时间内,不论发生任何事情,都不应影响保证人在期间内的保证责任。
换句话说,这六个月就是确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而这期间内不会出现中止、中断或是延长等影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怎么追讨债务
身为担保人,追索欠款之首要任务,便是明确定义担保性质,是一般保证抑或是连带责任保证。若为前述前者,必须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且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倘若债务仍然无法清偿,方可转向担保人寻求偿付。若为后者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有权在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际,直接选择向债务人亦或是担保人提出要求权力。一旦担保人承担了代偿大任,担保人可以凭借其代为偿还的证据,例如还款收据等等,向债务人追回所偿还的欠款。首先可以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无果,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在这一追讨过程之中,务必注重搜集并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诸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代偿凭证等,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解除担保义务,担保人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担保期限到期,或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追索权益。若主合同变更未经担保人同意,新增债务无需担保。此外,若债权放弃实体财富担保,担保人与债务人可同等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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