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及往返工作场所期间出现意外事故,通常而言被判定为工伤范畴。
然而,此种情形需满足特定标准。举例来说,该意外必须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和路径范围内产生,并且须是由于非职工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铁路列车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若系由职工故意违法犯罪、酒精中毒、药物滥用、自我伤害乃至自杀等行为引发的意外事件,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当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时,一般情况下应通过工伤保险途径加以处理,然而如果该公司未能依法缴纳相关保险资金的话则例外。
若劳动者在上下班期间所涉交通意外被认定为工伤范围内的,那么工伤保险的到位则属于补充性的责任承担方式,即对于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无法完全满足实际损失的部分,则由工伤保险进行相应的补足赔偿。
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企业还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果已先行垫付了相关费用给受伤害者或其亲属,那么待受害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必须以偿还为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上下班出车祸怎么判
众所周知,员工在往返工作场所与家庭住所过程中所遭遇的意外交通事故,有可能被视为工伤范围内的事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文,对于那些在上下班期间,因为遭受非自身过错所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水上客运轮渡以及铁路运输等公共交通工具引发的事故而受伤的员工,都应被确定为工伤身份。但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需要通过详细分析以下几个关键要素才能作出明确的判断:1. 时间要素:必须是在劳动者正常上下班的合理时间段内;2. 路线要素:必须是劳动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径;3. 责任要素:必须是非由劳动者自身过错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如果经过严格审查后被确认为工伤,那么该名员工将有权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待遇。此外,如果事故涉及到第三方侵权行为,该名员工还有权向侵权方提出索赔要求。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每一个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准确的判定。
职工在履职及上下班途中遇意外,一般视为工伤,但需符合标准:时间路径合理,且非个人主责的交通事故、轨道、轮渡、列车事故致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伤自杀等情形不属工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