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若工伤认定获得批准,那么接下来,只要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范畴,这些费用便会由社会保障管理局负责承担。
然而,倘若工伤员工在康复之后,依然怀疑自己受伤部位存在病情恶化或是再度发作的可能性,需进行后续医疗处理,那么他们首先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得到确认后,方能经过社会保障管理局的审慎评估,确有必要的治疗费用方可得到其支持和赞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赔偿后肇事者需要赔偿医疗费吗
在接受了工伤相关的医疗费用赔偿之后,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无需再对受伤人员进行任何额外的赔偿支付。根据相关法规,这部分医疗花费理应由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若是无法找到或确定这个直接责任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率先予以垫付。秉承着有责必究的原则,垫付后的保险基金将向事故的肇事者进行追溯以求得赔偿。然而,如果职工因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侵权行为而被虐伤,他们可以直接向第三方要求身体伤害方面的赔偿,同时亦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因此,体现在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等两大法律关系上,两者之间并没有被取代的可能。对于无论是受伤工人还是公司来说,受益于不同法律关系所获取到的两项赔偿,本身并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矛盾产生。《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工伤赔偿后肇事司机还赔吗
通常情况下,工伤补偿以及肇事司机构成的赔偿义务两者可同时享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特定的制约机制与规章制度。工伤补偿是以劳动者与其雇佣方之间所建立的劳资关系为基础,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计算得出。而肇事司机构成的赔偿义务则源于其侵权行为,依照民法中的侵权法相关条款进行裁定。若工伤补偿无法充分填补受害人因伤害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例如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那么受害人便有权利向肇事司机提出尚未获得赔偿的那部分权益要求。但是,医疗费用等方面的损失则不得重复索赔。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如事故责任的划分、伤残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才能确定。
工伤认定通过后,符合目录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局承担。康复后若疑病情恶化或复发需后续治疗,应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经确认并社保局评估后,必要治疗费可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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