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受害人或者被告人均有权利提出离职申请,但是他们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释的个人实际上并没有受到工作活动的限制,然而,他们仍然有义务向执行机构提交相关的报告,并且要经过执行机构的核准之后方可实施。这是因为在取保候审期间,这些人员可能还必须配合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什么
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同时,保证候审机制所涵盖的范围颇为广泛。
具体而言,该制度主要涉及到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方面,旨在保护那些面临刑事追究但尚未接受正式拘禁处罚的个人免受逃脱调查、起诉和审判处理的威胁。
经过法律部门的批准,这些人员可以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相应的保证金,且还需签署一份具法律约束力的保证书,以此确保他们能随时与警方取得联系,并随时准备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的调查行动。
此举旨在加强对于公共安全的维护,有效打击犯罪活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限从哪天起算的
取保候审期限自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之日开始进行计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依法要求被取保候审者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当决定机关作出收取保证金的决定之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到被取保候审者及其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手中,同时责令他们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其签字或盖章,以确保其知晓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自这一天起,便标志着取保候审期限的正式启动。
取保候审期间,受害人及被告人可申请离职,但需遵循法规程序。保释者工作不受限,但需向执行机构报告并获准。此举确保配合案件调查、起诉及审判等流程,保障司法程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