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时效中止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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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确认的法定时效中止时,需要等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才能恢复。从中止原因消除的那一天开始,时效期限重新计算。在这个期间,各方当事人应该好好保存证据,用来证明时效中止的原因以及消除的时间。同时,也应该密切关注时效的进展,及时推进工伤认定的程序。
认定工伤的时效中止怎么办

一、认定工伤的时效中止怎么办

被确认为工伤的法定时效若遭遇中止状态时,应当有待于让导致时效中止之理由得到彻底排除方可恢复实效。自此中止时效的根本因素得以消除的那一日起,原有的时效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在这一期间内,所有当事人务必妥善保管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此来证实时效中止的真正原因以及其被消除的详细日期。

同时,务必保持对法定时效进展情况的高度关注,并尽可能地及时推动有关工伤认定程序的进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方可获得认定为工伤的待遇:

首先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员工在受雇期间,由于在工作时间或场所内执行职务而遭受的伤害;

2.无论是在工作时间之前还是之后,只要是在同一工作场所内,从事与主要职务相关的准备性或结束性工作时遭受的意外伤害

3.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到暴力等突发状况导致的伤害;

4.劳动者罹患职业病;

5.员工在由于公事在外期间受伤或发生事故后下落不明;

6.员工在上下班的路上,如果因为非自身主要过失原因而遭遇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引起的伤害;

7.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认定工伤的4个条件都要满足吗

综观我国法律规定,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以下四大关键要素:包括休息时间、工作场地、工作产生的原因以及涉及的主观过失等方面。值得强调的是,上述因素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必须同时得到满足。对于休息时间而言,它特指劳动者实际行使其工作职能的具体时间段;而工作场地则是员工开展工作的地理界限所在;至于工作的诱因这一核心要素,它意味着员工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与其所从事的工作之间存在着必然且直接的联系;在主观过失层面,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受伤,除非他有故意犯罪、酗酒或者吸食毒品、自我伤害或自杀等行为,否则不会因此而影响到工伤的认定。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针对以上各项条件的认定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并需经过综合权衡加以判断。简言之,工伤认定无疑是一个极其繁琐全面的法律程序。

工伤确认的法定时效中止时,需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方能恢复。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限重新计算。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妥善保存证据,证明时效中止原因及消除时间。同时,应密切关注时效进展,及时推进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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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中止时间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尽管《条例》中未明确规定1年申请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但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虽然该复函仅是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1年申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没有表明是否还具有其他类似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应当认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的申请期间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
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 工伤认定时效适用中止,中断规定,即在特殊情形下经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之后,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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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事由有哪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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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时效的起止时间该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时效的起止时间怎么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所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而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日。从该条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着重点应在伤害事实的发生时间,而不是简单的事故发生时间。
受伤害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伤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往往不一致,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具有一定的期和隐蔽性,在事故发生之时,并没有表现出来一定的伤害后果,经过一段时间,疾病发生病变或者加重才表现出受伤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保护受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应以疾病发作并被医院确认的时间为实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受害职工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医院确诊的伤害结果确系因涉案工伤事故所致。
2、在事故发生之日,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表现出一定的后果(比如本案的左距骨陈旧性骨折的诊断),但是随着治疗,疾病症状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比如本案的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的诊断)。受害职工欲对加重后果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其加重后果是由事故引起。
工伤认定的法定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存在多个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职工主观过错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除了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情形外,不能因职工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伤害结果而免除职工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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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效的起止时间怎么样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时效的起止时间怎么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所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而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日。从该条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着重点应在伤害事实的发生时间,而不是简单的事故发生时间。
受伤害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伤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往往不一致,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具有一定的期和隐蔽性,在事故发生之时,并没有表现出来一定的伤害后果,经过一段时间,疾病发生病变或者加重才表现出受伤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保护受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应以疾病发作并被医院确认的时间为实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受害职工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医院确诊的伤害结果确系因涉案工伤事故所致。
2、在事故发生之日,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表现出一定的后果(比如本案的左距骨陈旧性骨折的诊断),但是随着治疗,疾病症状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比如本案的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的诊断)。受害职工欲对加重后果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其加重后果是由事故引起。
工伤认定的法定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存在多个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职工主观过错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除了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情形外,不能因职工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伤害结果而免除职工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中止时间时效是要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中止时间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尽管《条例》中未明确规定1年申请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但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虽然该复函仅是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1年申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没有表明是否还具有其他类似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应当认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的申请期间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
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 工伤认定时效适用中止,中断规定,即在特殊情形下经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之后,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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