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当员工辞去工作而获取的经济补偿金时,其金额在特定范围内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该金额应位于当地上一年度全体从业人员平均薪酬三倍数额之内者,可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超出此标准的余额部分,则不会被纳入当年度的合并收入中,而是单独运用综合所得税务率表格进行精确的税收核算。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二、员工离职补助发不发
当员工辞职时给予的补助即为我们常说的经济补偿金,其发放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用人单位遵循程序进行的非过错性辞退、因用人单位经营调整而实施的经济性裁员以及在用人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所采取的自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及在双方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后达成的解除劳动合同之决定等情况均应予以发放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离职补偿金要申报个税吗
劳动者终止雇佣关系时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有特定的豁免条件可申请免除个人所得税。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当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所获取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中涵盖了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各类补助费用),若其金额在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之内,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如超出此限额,则这部分金额将不会被纳入到当年的综合所得中,而是单独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计算和缴税。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计算方法及申报流程应严格遵循当地税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向当地税务部门或者专业税务顾问进行咨询,以确保所有操作均符合规范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当员工辞去工作而获取的经济补偿金时,其金额在特定范围内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该金额应位于当地上一年度全体从业人员平均薪酬三倍数额之内者,可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超出此标准的余额部分,则不会被纳入当年度的合并收入中,而是单独运用综合所得税务率表格进行精确的税收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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