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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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自觉遵守。该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违约或有异议,另一方仍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经由劳动争议调解而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若双方当事人能够严格遵守并自觉履行该协议,则其所载明的各项条款将得以有效实施。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调解协议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在实践中,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产生异议或者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仍然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仲载吗

倘若发生劳务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进行协商与斡旋,若协商不成,劳动者有权通过书面形式申请劳动调节,并交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

但是,如果在接受调节之后,其中某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便可依据法律法规合法地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申请。

根据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争议仲裁期限统一为一年,并且是从劳动者知晓或理应知晓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如果在经过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对结果仍然表示不满,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在十五日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起诉,且这个期限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算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怎么判

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裁定依据是根据每一起特定的劳动争议事例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裁决机构首先必须对争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仔细地审核与评估,以此来判定付费伙伴(劳动者)与其服务对象(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正式存在,以及双方在这方面的权利义务是否得到了有效保障。就举例说来,当涉及到诸如薪资拖欠这类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时,我们会按照劳动合同中所列明的有关薪酬支付方式与时间节点的具体条款,以及实际上所发生的相应支付行为等信息,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核实。而针对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纠纷事例,我们会更加谨慎地审查其理由及其合法性,确保其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然而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工资支付凭证等由用人单位所掌控的关键证据,用人单位则负有提供这些证据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仲裁裁决将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从而作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结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需双方自觉履行。协议无强制执行力,若一方违约或产生异议,那么另一方仍然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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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
我国劳动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到人民的,劳动争议仲裁不应发生效力。
但在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入诉讼程序后,因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就又面临新的问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只可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同时最高人民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函》的答复中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向人民的,人民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的内容。依据该规定,人民也不能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
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申请执行的依据。如果人民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一并审理,虽解决了当事人就提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项向人民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涉及在劳动争议诉讼没有进入实质性处理时,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确定,是否需要予明示裁决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在人民裁定准予撤诉后,应当明确恢复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一种观念认为,在人民裁定准予撤诉后,不应通过司法裁决确认裁决的效力,而是仲裁裁决自行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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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主意思的体现,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无正当理由,不应反悔。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其履行。而且,调解协议的约束力主要靠当事人的道德水平和诚信理念,自觉履行,“说话算话”是老百姓最朴实的衡量人诚信的标准。 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不意味着纠纷的彻底解决,只有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才能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只能“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仍然拒绝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只能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或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在实践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而且有很多是即时履行完毕的,如赔礼道歉、小额赔偿等,但也有一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吃亏了,不愿意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都会在调解协议履行期届满后对当事人进行电话或者实地回访,了解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情况,听取当事人的反馈,发现当事人有未完全履行调解协议情况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工作,督促其及时履行,如果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确有不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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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案件机构不同
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如果当时人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或者不愿协商解决,可以向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节。当事人申请调节,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节委员会提出申请,病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首先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无权仲裁。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调解与仲裁程序不同
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定1至2名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指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使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并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仲裁案件审理一般包括,通知、调解、开庭裁决、结案等程序。
1、通知。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0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2、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书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3、开庭。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一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打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应在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
三、调解协议和仲裁决定书的执行力不同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调解委员会只能劝说或督促其执行,但无权强制执行,当事人也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对方执行。对于不能履行或不愿意履行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生效的调解书和仲裁书,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若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伟,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的,人民认为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人民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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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束诉讼程序。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之一。调解协议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也因此而终结,人民法院不得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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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调解协议中得到确认,民事争议已得到解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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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调解协议生效后,民事纠纷已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届满后,还可以第二次起诉,请求法院审理解决。
  第
四,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一旦接受调解协议,就意味着放弃了上诉权。因此,无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均不能提起上诉。
  第
五,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如果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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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通常情况下,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
当事人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产生契约的效力。对于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无权请求强制执行。由于调解的自治性和非严格规范性,无从判断其是否遵循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所以不应直接赋予调解协议与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从而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此种程序用来审查判断调解是否遵循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若遵循之则将调解协议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而具有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籍此,国家对民事调解给予制度上的支持。比如,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再如,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公证。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制作公证调解协议。根据《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该公证调解协议,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3)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使用过的证据、对事实所做过的陈述和自认等,其可采性或可适用性在以后的仲裁或诉讼中将被剥夺或被限制。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调解与和解的成功,最终取决于纠纷主体合意,往往离不开纠纷主体对权益、事实和证据的相互妥协,并不必然建立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若无以上限制性的规定,纠纷主体可能有所顾虑,不愿在调解与和解程序中就事实或证据做出妥协性的自认或认可,从而阻碍调解与和解的充分运用和协议的顺利达成。还有一种可能是,一方纠纷主体故意通过调解或和解获得他方对事实或证据的妥协性自认或认可,将之在以后的仲裁或诉讼中作为对己有利的材料使用,从而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破坏仲裁或诉讼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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