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不包括几种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明确且具体的情形会导致中止。这些中止情形往往涉及到对于相关部门的结论或者鉴定结果的等待以及处理。
然而,有几种情况并不包括在内。
首先,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行撤回申请这种行为则被视为工伤认定中止的例外之一;
其次,如果无任何合理理由无故不予配合进行调查的话,也不能作为工伤认定中止的理由;
最后,误报、错报甚至故意提交假材料等不当行为并不会导致工伤认定的中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具有可诉性吗
在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中止的情况,此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受理该工伤认定请求,随后若发现存在终止情形,则需即时暂停对工伤认定的工作,并向申请方提供《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当中止的情形消散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再次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且需要继续作出最终的工伤认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不具备实体上的可诉性,即无法作为独立的诉讼标的引发正式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法律规定
在现行的工伤认定制度中,存在一种常见的现象即工伤认定程序被适时地中止。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中:首先,当认定过程必须依赖于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最终裁决时,如果这些机构的相关程序尚未完全结束,那么工伤认定程序也将随之中止;其次,如遭遇突发性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使得工伤认定工作变得异常困难,此时也可能出现工伤认定程序的中止;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当出现其他需要中止的特殊情形时,工伤认定程序亦有可能被中止。值得一提的是,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止期间,工伤认定的时效将会暂时停止计算,直至中止原因消除之后,才会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证工伤认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防止在关键事实模糊不清或者客观障碍存在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认定。同时,我们也提醒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要时刻关注工伤认定的进程,积极主动地协助提供相关资料与信息。
工伤认定中,中止多因等待部门结论或鉴定结果,但有例外: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撤回申请、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调查、及误报、错报乃至故意造假等不当行为,均不构成中止理由。这些例外确保了工伤认定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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