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与罪责刑相适应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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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二审权益,鼓励合法上诉,避免加重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确保刑罚与罪行相称,维护公正。这两个原则分别侧重于二审保护和社会公正,相互补充,共同促进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
上诉不加刑与罪责刑相适应吗

一、上诉不加刑与罪责刑相适应吗

上诉不加刑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本质上并不存在矛盾之处。上诉不加刑原则旨在规定:对于仅由被告一方发起的上诉案件,第二审民法院必须遵守不得加重被告方刑罚的相关法律要求。这一法律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告方的上诉权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的权威性。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强调了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及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保持相应的平衡关系。上诉不加刑原则更多地注重在二审程序中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然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却广泛应用于整个刑事司法的过程中,以保证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公正、合理且符合社会公众的道德理念。正是这两个原则相互协同作用,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公平正义之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什么规定

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包括:

首先,依据第二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不能在原有判决基础上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除非发现有新罪行且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亦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还是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均不受以上规定条件的限制。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它是针对被告人提请上诉的刑事案件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强调在上诉审阶段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性规定。

这一原则设立的初衷在于消除被告人的担忧和疑虑,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上诉申诉权利,从而更好地推进案件公正合理地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占据着相当关键的地位。

此项原则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上诉案件仅仅由被告人单方面提出时,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之后,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

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不得对刑罚种类进行更改,例如将原本的拘役变更为有期徒刑;其次,也不能对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量刑幅度进行加大;再者,不能增加同一种刑罚的执行次数;最后,对于原本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也不得将其转为实刑

然而,如果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话,那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不再适用。

这一原则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上诉权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不加刑保护被告二审权益,鼓励合法上诉,不增刑罚;罪责刑相适应确保刑罚与罪行相称,维护公正。两原则分别侧重二审保护与社会公正,相辅相成,共促刑事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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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目的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权限
3.1 各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要严格控制一切形式的加班。
3.2 各部门负责人对所管部门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进行安排,综合管理部
进行备案,总经理进行审批。
3.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和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
时按规定程序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申请报至综合管理部,并负责对加班异
常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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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班原则
4.1 效率至上原则。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但对于因工作需要或突发事件的加班,公司实行加班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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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制度内容
5.1 加班的认定
5.
1.1 当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组织员工加班:
5.
1.
1.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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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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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直接主管确定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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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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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3 值班不属于加班,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
5.2 加班申请及记录
5.
2.1 加班申请
5.
2.
1.1员工加班须填写《员工加班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交综合管理部审核备案,由综合管理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5.
2.
1.2加班人员须提前向综合管理部递交《员工加班审批表》(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6: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四的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两天提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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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员工加班审批表》者,须由加班人员的部门负责人电话通知综合管理部及公司总经理,在正常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13:30前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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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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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员工加班起止时间以经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及公司经理签字的《员工加班审批表》和打卡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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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无效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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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为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公司将严格执行加班提前申请的规定。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员工加班审批表》的员工,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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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2 如员工加班后未按时提交《员工加班记录表》至综合管理部,则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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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3经查员工实际加班行为与《员工加班审批表》和《员工加班记录表》内容不符,则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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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将视为无效加班。
5.3加班时限控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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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加班补偿
加班补偿分为调休和支付加班费两种。即公司根据行业特殊行者,日常及公休日加班,先计为欠休,之后有权决定安排等时补休代替加班作为补偿或与之后的病、事假相抵,但不能先请病、事假再与加班补休相抵。所属公司负责人须均衡安排本部门补休,不能因补休而影响企业正常工作;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调休者,可申请支付加班费。
5.
4.1加班调休
5.
4.
1.1 员工加班后首先安排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负责人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5.
1.
1.2加班时间以2小时作为起点记入加班工时。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并以此作为计算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5.
4.
1.3 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均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5.
4.
1.4 员工调休的最小单位为半天,加班累计工时不足半天的不能予以调休。员工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含3天)。具体调休申请按照公司《关于请假规定的通知》程序执行。
5.
4.
1.5根据公司规定加班调休应在90日内安排使用完毕,如规定期限内未调休完毕则按放弃调休处理不再进行累计。
5.
4.
1.6如在规定期限内因部门工作繁忙无法安排及时换休的,可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请,将调休时限进行顺延。但顺延时间最多不可超过3个月。
5.
4.
1.7 因副总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且日常加班补偿已在工资支付中予以补贴,则不享受加班调休。
5.
4.2支付加班费
加班发生12个月以后,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调休者,可申请支付加班费。
5.
4.
2.1执行综合工时制平日与公休日加班日工资:加班费计算基数÷计薪天数×150%
5.
4.
2.2 加班费基数:以当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加班费的基数。
6.罚则
6.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6.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计时,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6.3为获取加班调休,采用不正当手段(“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计时,并根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给予记小过处罚一次。
6.4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将根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给予当事人记大过处罚一次,对负责审核的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对部门考勤员给予劝诫处分一次,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6.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将根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给予当事人记大过处罚一次,对负责审核的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对部门考勤员给予劝诫处分一次,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6.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应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部门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7.其他
7.1 加班打卡: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
加班时间。
7.2 作息时间: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7.3 为保障员工合法休息权利,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
8.制订、解释、改废与批准
8.1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订与解释,经公司高层领导、工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改废依循同样的程序。
8.2 本制度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9.相关附件
9.1 附件一《员工加班记录表》(DT- SY10-HR-02-R0?)
附件一、《员工加班记录表》
员 工 加 班 记 录 表
加班部门: 加班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加班
人员
加 班
负责人
加班时段
加班
时长
加班任务
完成情况
备注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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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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