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的注重调解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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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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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劳动争议时,倡导调解。这是一种温和的方式,可以化解纠纷,降低矛盾激化的风险。具体来说,就是要把调解作为首选途径,从开始到结束都要倡导双方进行和解对话。同时,要坚守自愿、合法、公平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调解人员也要有职业道德和公正立场,推动双方进行理性的交流和协商。
劳动争议处理的注重调解原则有哪些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注重调解原则有哪些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倾重调解手段的基本准则,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采取温和而非冲突性的方式来化解纷争,从而降低矛盾激化的风险。具体而言,这一准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从根本上优先选用调解作为处理争议的首要途径,并在整个争议解决过程的每个环节都积极倡导双方进行和解性对话;

其次,在实行调节过程中应当坚守自愿、合法以及公平等基本原则,全力保障各当事人的意愿与权益得到充分体现;

最后,作为调解人员,我们需要始终保持职业道德与公正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以推动各方进行理性的交流与协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包括

在针对劳动纠纷展开处理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如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由争议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其次,可以邀请相关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此外,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其中一方对此不满意,则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以仲裁解决该项争议;

最后,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的一方可依法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什么时算起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的起算,我国法律规定通常应从当事人知晓、理解或者意识到自身的权益已经遭受侵犯的那一刻开始进行计算。实际上,在劳动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内,因对劳动报酬所产生之争议的员工提起仲裁的行为,并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的严格约束;然而,若劳动关系终结,那么提出仲裁的期限则应当自劳动关系结束的那一日起,在一年内完成。例如,当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时,或者当劳动者接收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通知等情况下,这些特定的时间节点均有可能被视作当事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已遭到侵害的时刻。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这一条款中的"明知或应当知晓"的判定将会密切结合各个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处理劳动争议时,倾向调解,旨在以温和方式化解纷争,降低矛盾激化风险。具体包括:首选调解作为首要途径,全程倡导和解对话;坚守自愿、合法、公平原则,保障当事人权益;调解人员需保持职业道德与公正立场,推动理性交流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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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缺乏,同时在特殊的股权结构、制度安排以及居高不下的市盈率下,股权融资成为一种廉价的融资方式。因此上市资格以及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格成了稀缺的资源。有资格的想法保护它,没有资格的想法得到它,在这种融资资格大战当中,资产重组活动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上市公司配股融资和上市资格的制度安排成了资产重组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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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股东具有超强控制权的股权结构中,典型的治理问题表现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大股东能够利用控制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即超过他们所持股份的现金流权利的额外收益,而这一额外收益恰恰是大股东通过各种途径对其他股东权益侵占所获得的。
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种普遍现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达到50.81 %。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掌握大量的投票权,通过选举“自己人“进入董事会,实现对企业的超强控制,从而拥有超过现金流权利的更大控制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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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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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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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准确。询问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采取一问一答式,用“问”、“答”表明,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等情况询问清楚,以反映违法行为的全貌。要按照事件发生的前后经过或其内在规律进行询问。所为准确是指用语严谨明确,不得含混不清,尽量少用或不用大概、可能一类闪烁其辞的字句。同时,不要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3、个别询问。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个人。询问的对象不同,询问的内容应该有所侧重。如果较为复杂的案件,就同一个问题一份询问笔录表述不完,可以分成若干笔录,不要硬将所有内容写在同一份询问笔录上。一个案件如果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分别制作笔录。多份笔录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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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股东具有超强控制权的股权结构中,典型的治理问题表现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大股东能够利用控制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即超过他们所持股份的现金流权利的额外收益,而这一额外收益恰恰是大股东通过各种途径对其他股东权益侵占所获得的。
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种普遍现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达到50.81 %。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掌握大量的投票权,通过选举“自己人“进入董事会,实现对企业的超强控制,从而拥有超过现金流权利的更大控制权收益。
近年来,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大量披露的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盲目圈钱、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甚至掏空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违反公允价值标准的关联交易等一系列问题,集中反映出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大股东侵害问题。而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还不完善,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有限,大股东通过控制上市公司获得的控制权收益更为显著,对投资者的权益侵害程度亦更甚。因此,我们认为,对控制权利益的攫取,是推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重要动因之一。
1.直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怎样去发现、评价我国上市
2005资产重组绩效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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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状况,成了比较困难的事情。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有“正常”与“不正常”之分。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不彻底,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千丝万缕的业务联系,因此,一定程度的资金占用是正常的经营后果,而且上市公司把盈余资金借给母公司使用,获取利息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因此从会计报表当中很难发现大股东“不正常”使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到底有多少。
再加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详细,从而增加了调查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状况中的难度。因此笔者只好通过以下方法,来了解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严重程度。
(1) 从已经披露的案例了解
(2) 从“往来款”中了解
从存在“大量资金占用”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股东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来看,往来款、暂借款、垫付款、资产重组与关联交易,是形成资金占用的五大主要原因。其中“往来款”是形成资金占用的最主要来源,其中有3
5.38%的样本公司的资金占用是因与大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有往无来”而沉淀下来。
(3) 从“其他应收款”了解
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中,“其他应收款”多形成于非经营性业务往来,是大股东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的最主要的体现,因此,通过“其他应收款”的调查,了解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状况也是可行的。在这方面,张弘(2003)通过对上市公司2002年中期报数据调查发现有161家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的15%以上,有128家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占净资产的40%以上。
(4)从证监会的普查了解
从2002年底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召开的“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经验交流暨总结大会”上透露的信息显示,2002年下半年以来普查的1175家上市公司中,S
7.S3%的上市公司(676家)存在被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的现象,被占用资金合计高达96
6.69亿元,平均每家被占用资金
1.43亿元。通过以上方法从侧面了解我国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况,发现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是非常严重的。
2.不平等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但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转移方式”而加以使用,通过不平等关联交易可以达到:提高上市公司利润,粉饰上市公司业绩,保护上市公司继续融资地位,同时反过来也可以达到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目的。
3.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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