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拆迁房屋去世后。临时过度费还有吗
当被拆迁人不幸离世之后,倘若仍存在着相应的拆迁赔偿款等权益,那么该笔权益将顺理成章地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承继。在承包土地被国家权力机关征收管理期内,如若承包人先行离世,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原则,承包人因依法应获得到的相应补偿所衍生出来的利益,其合法继承人也享有同等权利予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二、父母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鉴于结婚之后新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比如父母在地产方面的房产,有些读者可能会疑惑,这种情况是否能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父母的拆迁房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该划分为父母自己所拥有的私有财产。
因为被拆迁的房屋原本就属于父母自身,因此,拆迁补偿也理所当然地归属于父母。
然而,若拆迁补偿是根据家庭成员数量分配的,而夫妻二人均在此范围之内的话,他们同样也能享受到某些份额。
接下来,我们将对一些特殊的房产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被拆迁者仅为父母,而子女及其配偶并非被拆迁者或者被安置者。
在此情形下,由于被拆迁的房屋来源于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都不是被拆迁者或者被安置者,因而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并未考虑到子女或者其配偶的权益。
具体来说,有如下四种不同情形:
(1)当拆迁所得房屋登记于父母名下时,此等房屋便确认为父母的自有财产,与子女及其配偶没有关联。
(2)若拆迁所得房屋于子女婚前已登记在了子女的名下,则该房屋可视为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涉。
(3)倘若拆迁所得房屋于子女婚后登记在了子女名下,并且父母与子女之间明确有单独赠与约定,那么该房屋即属子女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毫不相干。
(4)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后被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并无明确的单独赠与约定,那么该房屋存在被判定为子女及其配偶共同财产之可能性。
第二种情况是被拆迁者既包括父母,同时,子女及其配偶亦为被拆迁者或被安置者。
在此情况下,由于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需要考虑到子女或其配偶的权益,故经过拆分后得到的房屋无论是落在何人名下,皆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无法在离婚关系中进行单独处置。
如欲进一步确定是否具备相关房屋权益,需提起诉讼以进行家产分割以及财产评估,结合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协议等一系列因素进行确认。
最后,我们来列举一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获取的哪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特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示能够得到的财产性收益;
4.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
5.自一方个人财产投资中所获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上收到或应该收到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8.由一方婚前租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即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当视作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父母拆迁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实际情况的判定需依据诸多变量进行综合考虑。举例来说,倘若确定拆迁房屋系于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内获得,并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未明确单独只向某一方提供补偿与安置待遇,则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范畴之内。然而,若拆迁房屋原本就是由其中一方的父母在结婚前即已拥有,婚后由于拆迁而产生的补偿,同时并未将另一方纳入到安置对象之中,按照法律规定,此类情况可归类为个人财产。此外,在特定情形下,若父母在拆迁过程中明确表示该拆迁房屋是赠送给夫妻中的某一方,那么同样可以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总的来说,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其关键要素主要包括拆迁房屋的获取时间、获取途径以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及赠与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因素。
父母去世后,拆迁房屋的临时过度费仍有效。这些权益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如承包人去世,其合法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因承包人应获得的补偿所产生的利益,这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