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未能依据法律规定足缴纳社会保险,则员工对此享有追求补偿权益的权力。
常用的追求权益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首先,员工可以要求雇主依照相关法规予以补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其次,倘若由于雇主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对员工造成了实际损失,员工有权向雇主提出赔偿请求,例如因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所引发的医疗费用等方面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若未能按照法规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则在员工受伤之后,员工可在一年时间内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倘若其按章法规定理应为所属员工办理法定工伤保险却未实施,那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尽快办理参加手续,同时将其拖欠的工伤保险费用如数补齐,并且从拖欠之当日起,需缴纳每日千分之零点五(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若用人单位对上述要求置若罔闻,依然未按时缴费,则行政机关有权利依法对用人单位处以欠缴金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之间的罚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用人单位未续签合同继续用工如何赔偿
鉴于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对劳动合同进行续订而持续使用员工,根据该法律法规之具体要求,有义务向每位被雇佣者支付相当于两倍工资差额的赔偿款。此项赔偿款的计算时间应自应当续订之时起开始,直至劳资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补签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发生之日为止。然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员工个人必须要尽早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仅为一年。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单方面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员工还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赔偿金。这种情况下的赔偿金数额将按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计算,而经济补偿则依据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各位员工务必妥善保存所有与工作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薪资证明、工作电子邮件以及出勤记录等,以备今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所需。
若雇主未依法足缴纳社保,员工有权追求补偿。途径有二:一是要求雇主按法规补缴社保费用;二是若因此遭受实际损失,如医疗费用等因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产生,员工可向雇主索赔。员工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